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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不只是祭旗 资本市场待进一步改革

2016-07-12 1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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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近日完成对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调查审理工作,并作出相关行政处罚。深交所也在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启动欣泰电气退市程序。欣泰电气将成为A股市场首家因涉嫌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至此,A股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原因已经从业绩严重亏损触发红线扩至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实现了强制退市以IPO为起点的全过程覆盖。

一直以来,A股市场退市都是依据严重亏损的规则,虽然证券法早有“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的相关规定,却因缺乏明确标准而一直让违法者逍遥法外,以往即使因造假欺诈而进入退市整理期,最终都是罚款了事。例如,南方股份从2006年到2011年连续6年亏损,按照连续第四年亏损需退市的规则早应退市,于是连续5年虚增利润以造假躲避,结果只罚了50万元,并未退市;2013年,万福生科在2008年-2011年间虚增收入7.4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并虚增净利润1.6亿元的巨额欺诈发行案件,引发市场震惊,最终仅仅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结束,亦未退市。

由于公司上市资格是非常稀缺的资源,而退市标准又如此模糊,利用造假钻空子让没有盈利能力的公司成为“不死鸟”,或者利用壳资源来圈钱的情况非常普遍,甚至会有地方政府用财政来保壳。因为,造假欺诈以往只罚款,和上市公司能圈到的钱比起来违法成本极低,所以,在“亏损-重组-借壳”这样的炒作游戏中,造假几乎成为了标配。若然造假,上市公司价值与股价即全然脱离,失去了最基本的判断标准、扭曲了资本市场定价机制,资本市场的价值投资功能就会失灵而沦为仅靠炒作的赌场,变相地纵容圈钱,这对上市公司、投资者以及整个资本市场都是一条毁灭性的路径。

2014年10月,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完善退市制度提出了具体举措,严格各类退市指标,其中列举的20种强制退市情形正包括“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披违法,一年内交易所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眼下,博元投资和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标志着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披违法的退市情形正在实现,这是值得肯定的一个进步。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明确并严守强制退市规则之外,还需要完善事前预防与事后问责机制。退市必然会对投资者造成损失,但由于一些历史成因,A股市场的规章制度令中小投资者的维权困难重重,退市的结果往往是大股东有责可追而中小投资者求告无门。一方面,事前预防虚假包装的公司上市或对利润造假进行有效监管,显然比其造假后强制退市带来的损失要小;另一方面,如果退市后没有问责机制跟进,违法的上市公司圈了钱再退市也还是可以分钱,他们违法的结果变为由投资者承担,这显然不合理。上述两点,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保荐人、中介的责任,并加强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赔偿追责。本次欣泰电气及保荐机构相关责任人都受到重罚,但不能每次都“特事特办”依据个案作出裁决,应该立出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具体标准。

完善的退市机制不只是注册制的基础,也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将欺诈发行和信披违规的公司强制退市,不只是要为资本市场改革祭旗,更应完善退市规则和配套措施。切实提高违法成本,让造假上市圈钱变得“不划算”,以《证券法》修订为契机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实现公平交易原则,才能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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