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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航单位应当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2016-08-15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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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今天公布《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数据与安全信息利用、安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未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安全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具备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制定并实施必要的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持续监测和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功能。

对于职责的划分,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包括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方面。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应急处置预案也是安全管理的内容。征求意见稿规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针对生产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识别危险源及危险演化路径,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安全职责相适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对事故和事故征候的处理,规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与事故和事故征候有关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供或封存、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保护事发现场,积极配合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对涉及事故的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和精神援助。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要求民航局依据职责建立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实现安全数据整合和互访功能。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应当用于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预防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避免被不当使用。

民航局依据职责建立安全信息交流和发布机制和程序。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充分利用收集的安全数据,开展安全现状分析和趋势预测,实现数据驱动式的安全管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民航局依据职责编制和实施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

为了推进安全监管的实施,征求意见稿规定民航局依据职责建立安全监管制度。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包括持续改进以安全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制定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开展监管绩效考核,推进民航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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