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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

2016-09-06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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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6日电 据工商总局网站消息,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工商总局日前制定了《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受托单位及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泄漏或越权使用未公开的商标注册申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以省会城市、地级市为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委托,在地方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

关于受理窗口工作职责,规定明确,受理窗口在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置“商标受理业务”的明显标识;负责指定区域内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规费收缴、代发商标注册证等工作。接收、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定申请日;做好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管理工作;开展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业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规定强调,受托单位及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收取规费应按期如数上缴,不得擅自挪用、滞留,保证国家规费的安全;不得泄漏或越权使用未公开的商标注册申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

对违反本规定的受托单位,商标局将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其停止工作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委托业务。对违反本规定,产生恶劣影响并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追究受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

据悉,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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