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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合规管理办法征意见: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

2016-10-12 1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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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保监会今日就《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同时还应当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确保每一位保险从业人员都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专业委员会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监督公司合规管理,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保险公司监事或者监事会可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并附正当理由;依法调查公司经营中引发合规风险的异常情况,并可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协助。保险公司总经理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为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并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制订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领导合规管理部门。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合规管理部门须履行为公司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合规支持,识别、评估合规风险等职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专职合规人员。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专职合规人员数量不少于本级机构工作人员人数的3%。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数量、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专职合规人员。省级分公司专职合规人员的数量不少于两名,中心支公司专职合规人员的数量不少于一名。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当为各部门配备兼职合规人员。兼职合规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合规管理,并配合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工作。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兼职合规人员的激励机制,促进兼职合规人员履职尽责。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为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配备兼职合规人员。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

——第一道防线

保险公司各部门和业务单位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其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职做好合规管理,兼职合规人员协助负责人进行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各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管控,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道防线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向公司各部门、业务单位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业务单位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道防线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的独立审计。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确保每一位保险从业人员都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级机构及其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考核指标体系。合规考核指标至少应当包含四方面的内容:违规情况等结果性指标;合规风险机制建设情况等过程性指标;否决性指标;其他合规指标。

保险公司各级机构、部门及其人员年度考核指标中的合规权重不低于10%。

《征求意见稿》提出, 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调整分类监管评价;调整公司治理评级;监管谈话;行业通报;其他监管措施。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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