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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2016年年度企业年报中将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2016-11-23 1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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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2016年年度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也就是说,明年企业在申报年报时,就要增加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实缴金额等和主营业务活动、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按照部署,今年10月1日我国已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作为配套,相关部门取消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部门通知指出,从2016年度年报开始,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信息时,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事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一是社保事项,包括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其中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属于强制公示项目,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二是统计事项,包括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其中主营业务活动、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属于强制公示项目,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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