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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亮点解析(附全文)

2017-03-03 1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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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3月3日讯 昨日(3月2日),备受关注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国家版官方解释跟进公开——建立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和医师退出机制等新思路被提出,而对广受业界关注的医生自由执业,文件则明确表示“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自由执业怎么变?

“医师执业流动性增强,多点执业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有力推动和加强规范。”在昨日公布的对《办法》解读中,医师执业流动的现实需求是促成这一新政的原因之一。

从这一点出发,按照《办法》表示,在总结梳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办法》通过建立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改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

《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这似乎距离此前业界对2017年将成为中国医生自由执业元年的判断又近了一步。

根据公开信息,2016年 “医生自由执业”首次写入国家级文件,广东、天津两省分别出台改革文件,明确采取医师区域注册制度。

2016年11月,卫计委发布了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传递拟放开在职医生申办诊所的强烈信号。

▍医师注册怎么变?

除执业方式变化外,公开查询制度也是一个明显发生改变的内容。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确立公开和查询制度,既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而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一方面是为了通过信息化手段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注册流程,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另一方面在注册过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数据,有利于构建医师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此前,国家卫计委已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这也就意味着,全国推广医师电子化注册将步入法律轨道。

此外,《办法》通过建立完善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其对个人信息的自动识别功能,精简办理注册所提交的材料。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七条变更执业注册申请时需到原注册部门变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规定,实现执业编码唯一制,优化医师注册管理。

在退出机制上,《办法》通过建立注销注册退出机制,及时清理医师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对于不适合执业的医师予以注销注册;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规定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予以注销注册;增加了对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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