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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全梳理(2000年——2016年)

2017-03-10 1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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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邻避效应”和群体事件,有些人甚至别有用心,利用普通民众对行业知识的不知情、不了解,通过网络、媒体等大肆“妖魔化”垃圾焚烧发电,而实际上,“垃圾发电”从国外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至今大约70年以来,从处理技术、工艺、设备到渗沥液、烟气、灰、渣等的治理水平,都已经实现了可控在控的基本目标,为解决各地“垃圾围城无地可埋”、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目标提供了一种切实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我们国家正是基于该领域方案和技术的成熟性与可靠性,从新世纪以来到现在,连续16年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甚至从发电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提倡和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以解决传统的“露天填埋”带给人类和生态的环境危害。本文针对国家的政策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2000年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套设备列入目录,拉开了国家鼓励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处理方式的序幕。

2000年

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次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做了第一次修订,2014年做了第二次修订,目前执行的版本为2014年修订后的GB18485-2014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厂选址、设计、运行与管理的污染控制等。

2001年

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首次规范了建设规模、生产线数量、选址要求、总图布置、工艺与装备、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工期等。

2002年

国家建设部批准发布了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09年,针对该规范进行了较大修订,目前执行的版本为修订的后的CJJ-2009。

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力并网和收购提供了保障;

2006年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施行(发改价格【2006】7号),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及实施期限。2012年,国家又对该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正式发布实行(见后)。

2008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印发,垃圾发电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政策于2015年6月做了重新调整:财税【2015】78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中重新明确了“垃圾处理的退税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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