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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

2017-03-15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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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14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日前发布《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社会组织抽查所需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列支,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暂行办法》规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受委托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检查通知书及委托证明。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

《暂行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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