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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闯关重组的金刚玻璃 再度受到监管层的诘问

2017-03-22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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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闯关重组的金刚玻璃,再度受到监管层的诘问。

金刚玻璃昨日披露的反馈意见显示,监管部门对公司“修缮”后的重组方案列出12个问题,聚焦点仍是规避借壳、控制权稳定性及标的资产盈利能力等。

值得关注的是,与同属“二进宫”的方大化工的重组反馈意见一样,监管部门也问及金刚玻璃“未来60个月内是否变更控制权”这一问题。而另一家“三方交易”的闯关公司南通锻压的新东家已做承诺,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不让渡控制权。

有投行人士认为,新的重组办法以(易主后)60个月作为触发借壳上市的时限。60个月内控股权不变更的承诺参照了这一标准,或是针对“类借壳”重组的新的监管要求。

监管追问类借壳

金刚玻璃的重组可追溯到2015年。当年5月19日,公司停牌筹划重大事项;9月,私募名人罗伟广受让公司9.86%股份,成为第二大股东;次年1月,罗伟广再度定向受让1.38%股份,晋身为金刚玻璃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金刚玻璃2015年11月披露重组方案,拟以每股14.53元向罗伟广、前海喜诺、至尚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喜诺科技100%股份,以间接持有OMG新加坡64%股权;向罗伟广控制的纳兰德基金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OMG新加坡36%股权。同时,拟以每股20.14元向罗伟广等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亿元。

OMG新加坡设立于2013年,是一家多媒体传输解决方案提供商,本次交易作价高达30亿元。备受争议的是,罗伟广及纳兰德基金的入股,均是在金刚玻璃停牌期间突击实施。而且,金刚玻璃是创业板公司,不允许重组上市,但本次重组存在向收购人(罗伟广)购买资产的情形。去年8月,该重组方案上会被否。

此后,金刚玻璃对重组方案进行了修改,将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下调为24.5亿元,配套募资金额降为4亿元。今年1月,金刚玻璃的重组申请获证监会受理,并在此后收到反馈意见。

昨日公告显示,证监会反馈意见首要关注的仍是借壳嫌疑。反馈意见首个问题指出,罗伟广和纳兰德基金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间均在上市公司停牌期间,请结合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另外,请公司补充披露,如未能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获得证监会核准,公司本次重组的后续安排以及是否将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如是,补充披露是否需要适用现行重组管理办法有关重组上市的规定。

对此,金刚玻璃表示,虽然重组方案经过了调整,但实质上是同一次重组。根据新老划断原则,本次重组方案适用旧版重组办法,并未构成重组上市。

监管部门还要求罗伟广说明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及入股喜诺科技的资金来源等。与此同时,反馈意见对标的资产OMG新加坡的盈利能力、主要客户和业务的真实性、预测收入的可实现性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控股权锁定五年有何玄机

值得关注的是,为保障上市公司控股权稳定性,在重组方案中,罗伟广一方还出具了承诺函,承诺36个月内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主要股东金刚实业、龙铂投资分别出具了不谋求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对此,监管部门追问,相关各方所作出的承诺是否不可撤销、变更。此外,要求补充披露未来60个月内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维持或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

对此,金刚实业、前海喜诺、至尚投资做出补充承诺,将前述承诺函的时限从36个月延长到60个月,且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与之类似的是,“三方交易”模式的方大化工,在重组被否并二次递交材料后,也收到了类似的反馈意见。为此,方大化工的新任实控人进一步承诺:“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无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划。”境况相似的南通锻压则在调整后的重组方案中明确,新的实控人承诺,交易完成后五年内不对外让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投行人士指出,如果按照再融资及重组新规,这些方案的配套募资方案都需要变更,且审核时需按重组新规来进行,所以方大化工、金刚玻璃等类借壳重组已是背水一战。“控股权锁定五年,应该是对此类重组新的监管要求,同时也表明了重组诚意,为审核加分。”

上述方案中“60个月”的承诺期限,恰是2016年9月实施的重组办法中,关于借壳上市认定中的时限。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若在控制权变更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收购资产,触及一定标准后,将被认定为重组上市。

记者注意到,创业板公司北京君正126亿元的“蛇吞象”式重组,亦曾遭受交易所“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追问。在去年12月的预案修订稿中,交易后持股5%以上的交易对方,将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期限,从36个月延长至60个月,并明确表示这一调整是“参照了最新修订的重组办法的规定精神”。

备受关注的三爱富也对重组预案进行了修订,中国文发承诺自取得本次转让股份后五年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因中国文发的原因发生变更。

在投行人士看来,控股权锁定五年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此类重组的合规风险,但在监管高压态势下,类借壳重组的审核前景仍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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