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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

2017-11-15 23:26:00

 

来源:人民网

据食药监总局网站消息,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办法》提到,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办法》强调,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规定,约定现场审计方法,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办法》指出,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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