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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 市监总局出手了

2020-11-11 10:01: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拟明确不公平价格行为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为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附则等六章。

在相关概念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

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以下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科学有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征求意见稿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分析是否构成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区域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采购商品降价幅度是否明显低于成本降低幅度。

征求意见稿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经营者,以及是否在将其他平台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将价格提高并不当获利等情况。

征求意见稿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拒绝交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停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开展新的交易;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控制平台经济领域必需设施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进行交易。

征求意见稿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征求意见稿指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从事下列行为,排除、限制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一是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与平台服务相关的商品;

二是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实行歧视性政策,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通过软件、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三是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是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六是行政机关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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