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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部门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8-03 14:13:00

 

来源: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于湖北省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筑委员会获悉,关于《随州市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随建文〔2016〕4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

《随州市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鄂建文〔2016〕17号)、《湖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鄂建文〔2016〕4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洁美家园”大行动,市住建委等10部门拟定了《随州市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随州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环境保护局

随州市农业局 随州市商务局

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随州市妇女联合会

2016年7月28日

随州市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洁美家园”大行动,认真做好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切实贯彻省10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鄂建文〔2016〕17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环境面貌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因地制宜建立平原地区“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丘陵地区“户集、村收、镇处理”,以及偏远山区“户集、组收、村处理”的模式,有效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村工业垃圾等,促使全市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根本性改善。到2018年,全市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农村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75%以上;农村地区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其中县级以上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100%。

(二)年度目标

2016年:进一步强化落实县(市、区)、镇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县级财政资金投入;进一步强化村庄保洁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县域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系统,进一步明确各地垃圾无害化处置方式;推进垃圾源头分类、减量以及资源化利用。各县(市、区)县域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规划编制率达到100%,全市85%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12月份,市洁美办组织考核组对曾都区(省级试点县)进行初步整体验收,并上报省垃治办考核验收。

2017年:基本落实村庄保洁队伍建设,基本完善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体系,基本完成环卫设施设备配套设施建设,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市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12月份,市洁美办组织考核组对随县、广水市、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进行初步整体验收,并申请省垃治办对随县、广水市考核验收。

2018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形成长效机制,农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全市所有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6月份,申请省垃治办对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进行全域整体验收。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建立稳定的村庄保洁队伍,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村庄保洁员。政府可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聘用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组建稳定的村庄保洁队伍,按标准配置相应的保洁工具及车辆。建立村庄保洁考核、奖惩制度,明确保洁员在垃圾收集、村庄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二)动员群众全员参与。大力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垃圾治理要求、卫生文明习惯、村民参与义务等,激发村民清洁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发挥村级环境卫生保洁理事会的作用,积极引导、督促农村群众主动负责自家庭院及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妥善使用环卫公共设施,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发挥农村妇女的家庭骨干作用,对农村妇女进行针对性专项培训,引导农村妇女带动全家参与农村垃圾治理,禁止垃圾乱扔乱倒、露天焚烧等现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组织老党员、老干部等开展义务监督,建立网络、电话等监督渠道,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整改。

(三)推行垃圾源头减量。县(市、区)要按照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原则,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抓起,积极开展农村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将各类垃圾资源利用和减量化。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资源化利用;加快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置与回收。鼓励推行农村垃圾农户初分和保洁员再分的两次分类方法,实现农村垃圾干湿分离和源头减量,减少进入末端的垃圾处理量。果皮、枝叶、厨余等可降解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或推动建设一批农村有机垃圾原地收储、转运、制作有机肥料等设施设备。

(四)完善收运系统建设。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县域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农村垃圾收集和运输方式,建立高效的垃圾收运管理体系。合理安排和配置垃圾桶、垃圾箱、密闭式垃圾运输车辆等收集运输设施。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至少应建有1座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对于人口多、县域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可适当建设区域性垃圾处理场。在经济和交通许可的地区,可以充分发挥垃圾焚烧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理技术及处理能力。原则上每个平原地区乡镇至少建设1处压缩式垃圾转运站,丘陵、山区建设辐射周边乡镇的区域性无害化垃圾处理场。乡镇、村庄逐步淘汰露天垃圾池、垃圾房等非密闭性垃圾收集设施,逐步配套完善勾臂式垃圾转运箱等设施设备。2018年前,全市建设8个区域性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其中:随县4个,广水3个,曾都1个,);建设38个镇区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其中:随县18个,广水13个,曾都4个,高新区2个,大洪山景区1个)。

(五)集中清理陈年垃圾。2016年底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县域范围内再次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陈年垃圾存量、分布和污染情况,集中力量、限定时间、不留死角,全面完成陈年垃圾清理任务。对于村庄路边、河边桥头、坑塘沟渠等地堆弃的垃圾进行彻底清理,对于原不符合标准的简易填埋场等大型存量垃圾进行生态修复处理,防止在农村地区形成垃圾填埋二次污染。

(六)开展村容环境整治。推动农户改厕工作,全面完成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任务。在道路沿线及村庄房前屋后重点清理乱堆乱放,拆除乱搭乱建,清除乱涂乱画;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公用设施,加强村庄公共空间整理与美化,实现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收集、洁净化管理、常态化保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由市洁美家园大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市住建委、市农办、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妇联作为成员单位参加。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作为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内容,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在工作部署、人员组织、财力安排上统筹协调,加强督导,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发挥部门优势,整合政策、资金、项目,重点支持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形成推进合力。

(二)明确各级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规划,建立运行经费保障制度和监督考核奖惩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完善设施建设,保障日常运行。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主体,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等工作。村委会应组织动员村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做好对村民的宣传引导工作,做好村庄保洁。

(三)落实经费保障。省、市两级财政积极支持农村垃圾治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要求整合相关专项资金,主要承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县、镇两级政府主要承担生活垃圾清运、处理、保洁及保洁员工资等日常运行保障费用。鼓励、支持县(镇)两级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深化宣传教育。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常识。及时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要求,大力宣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先进典型。组织村镇干部和村民开展学习观摩,特别要开展以农村妇女为主体的针对性的专项培训,引导农民群众增强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形成“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检查督办。市洁美办继续坚持日常督办、季度通报、半年考核、年度总评,重点考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发动、财政资金保障、收运体系及设施建设、长效机制建立、治理成效等情况,并对考评结果进行季度通报。县(市、区)要坚持每月检查督办、每季考核通报,镇(办)要坚持每周检查、每月考核、每季兑现奖惩常态化。

(六)实行考核验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行逐县(市、区)考核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县(市、区),可向市洁美办申请验收;市洁美办组织考核验收小组,按照40%比例抽查到镇,每镇按30%比例抽查到村;初审通过后,上报省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具体验收办法见《湖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鄂建文〔2016〕47号)。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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