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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保局:暂不考虑设生理假 不利于劳动权益保障

2016-08-23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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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了相应文件给予女性员工“生理假”后,引发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市民的广泛关注。市人大代表卢羿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了女性职工增设“生理假”的代表建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日前答复卢羿代表的建议时明确表示,考虑到增设“生理假”缺乏上立法依据,以及会造成用人单位降低雇用女职工的意愿,从而增加女性就业的难度,对于该代表建议“留作参考”,暂不考虑出台“生理假”。

78%妇女经期缺特殊保护

今年“两会”期间,上海市人大代表卢羿提出了女性职工增设“生理假”的代表建议。卢羿表示,《2015年中国女性生理健康白皮书》报告显示,有接近80%的女性在生理周期内伴有不同程度的症状。轻度者,小腹胀痛、隐痛等。重度者,恶心呕吐、冷汗淋漓,甚至昏厥。在此期间,容易引发注意力不集中,情绪欠佳,脾气烦躁,心理焦虑等状况,直接导致工作差错增多,效率低下,甚至无法正常工作。

有调查机构曾在北京、上海、广州等职业妇女集中且劳动强度较高的地区做的抽样调查显示,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其中61.5%的女性表示经期有不同程度的生理不适;33.5%的女性表示经期有明显的痛苦和障碍感,或生理疾病,难以或有碍坚持工作。另有90%以上的女性表示在经期期间没有受到应有的照顾和保护。据全国妇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

对此,卢羿认为,为进一步体现全社会对女性职工的人文关怀,充分考虑职业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特别应考虑现代职业女性面临的新的工作和生活压力,应受到特殊的保护权利,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建议女性职工在每月生理期内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简称“生理假”。

不利于劳动权益保障

市人保局在答复中认为,此举对进一步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力度、体现全社会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具有重要意义。但市人保局还是将该建议列为“留作参考”。人保局表示,鉴于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涉及女职工“生理假”问题,因此,若将本市对特殊岗位或一线岗位女职工“生理假”的规定放宽到所有女职工,缺乏上位法依据。此外,从现阶段经济形势看,若增设“生理假”,用人单位可能会出于用工成本方面考虑,降低雇用女职工的意愿,从而增加女性就业的难度,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

另据记者了解,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明确“生理假”,重度痛经或经量过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给予1天到2天休假。目前海南、重庆、浙江、江苏、江西、山西、陕西、湖北、安徽等多地已经出台了相应文件给予女性员工“生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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