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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建设需要法律支撑

2016-09-02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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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绿色金融”这盘大棋下好,我们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根本的,是要以法律形式把绿色金融制度确立下来。

我国绿色金融立法,以1995年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开始,迄今已出台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从实践情况看,仍存在立法层次低、责任归属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等缺陷。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制度总体上停留在试点和政策层面,内容尚不完整,效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要充分发挥绿色金融政策调控市场和保护环境的作用,就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绿色金融制度,秉承“寓义于利”的理念,在投融资领域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与其他相关的环境经济法律相配套,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规范和调控作用。

具体而言,在立法路径上,可以采取绿色金融促进法和金融法“生态化”并行不悖的方式。一方面,由全国人大出台绿色金融促进法,将现有绿色金融法规、政策转化升级为法律;另一方面,在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立法层级上,坚持中央立法为主导,同时鼓励各省市自治区人大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因地制宜制定相关促进条例,更有针对性地指导、促进本地区绿色金融创新和环境保护。

在立法内容上,需要明确绿色金融的定义和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按照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行政责任为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银行对所提供融资项目环境影响的法定审查义务,确立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同时,坚持限制性规范和鼓励性规范并举,既全面列举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政策、财税政策、授信额度等,又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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