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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类“适配”推动金融服务水平提升 高风险产品被重点关注

2016-09-13 1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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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日前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以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责任为主线,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明确了经营机构实施适当性管理的行为规范,涵盖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全过程、各环节。业内专家表示,《办法》在规范和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时,更加突出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其施行能够增强投资者事中保护的主动性,提升金融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增强事中保护主动性

《办法》着力从四个方面构建较明晰的制度框架:一是建立统一而又分层的投资者分类制度;二是确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四是突出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科学合理的投资者分类制度能够促进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加强对客户信息和客户真实情况的了解,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对于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分类标准规定,能够让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更加明确界定标准,能够更好地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等,提供与之匹配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案,增强投资者事中保护的主动性,提升金融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办法》出台前,现行的适当性法规中缺乏统一的投资者分类规定。由于现有的投资者分类规定效力层级偏低,尺度、维度不一致,标准不统一,影响了适当性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随着《办法》的出台,这些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业内人士指出,证券期货投资者在个体情况、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客观上要求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判断并区分投资者所属的类别。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既是实现金融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间“适配”的关键性举措,也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基础。《办法》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市场化改革一方面要求发挥“市场决定”作用,另一方面要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投资者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除公益性的投资者教育、政府强化市场监管、投资者自我维权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也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基础制度,它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既是安全门,也是防火墙。

高风险产品将被重点关注

根据《办法》的要求,经营机构不仅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关键信息,还应当对其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有所认知,评估产品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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