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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河豚鱼12月起加工后可上餐桌 生产企业需满足苛刻条件

2016-10-27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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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流通加工协会常务副会长崔和昨天透露,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最新下发《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明确河豚鱼“有条件放开”。目前该协会等正组织专家对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的加工企业进行审核,预计11月底首批加工企业将通过审核,届时,养殖的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经这些企业加工处理后,就可以名正言顺入市上餐桌。

崔和表示,目前的“有条件放开”尚属试点,今后再考虑逐步放开其他可行的养殖河鲀品种,或者放宽产品上市条件。

“有条件放开”条件成熟

1990年11月20日,由卫生部发布施行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曾明确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这一纸“禁令”影响了整个河鲀(专业称呼)产业20多年。

崔和告诉晨报记者,在此次正式出台“通知”前,农业部、食药监总局就反复听取专家、企业等的意见。今年上半年,按照农业部、食药监总局的要求,中国水产流通加工协会还在京举办了听证会。

“我国沿海常见的河豚鱼有40余种,此次有条件放开的是已经完全成熟的、经过20余年经验积累的两个品种,即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崔和表示。

从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多部委多方做了工作,研究河鲀到底有没有毒和能不能食用。随着近些年条件技术纯熟,检测数据显示,养殖的河鲀含有毒素远远低于风险值,检测得到的最高毒素数值仅达30微克。这个数值是非常安全的,可以安全食用。同时,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这两个品种人工养殖的时间最长,控毒养殖技术和出口内销市场最为成熟。

生产企业需满足苛刻条件

崔和指出,部分条件成熟并不意味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养殖河豚鱼、加工河豚鱼。据查,《通知》 在加工企业等的条件上作出明确规定:加工企业应当有经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 具有河鲀加工设备和技术人员,具备专业分辨河鲀品种的能力,熟练掌握河鲀安全加工技术; 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

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河鲀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通知”同时规定,养殖红鳍东方鲀加工按照《养殖红鳍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执行。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应满足通知规定的条件,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同中国渔业协会河鲀鱼分会组织专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公布。

河鲀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鲀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河鲀产品的河豚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2mg/kg(以鲜品计)。检验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鲜河豚鱼中河豚毒素的测定》和《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一荧光检测法》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河豚毒素测定方法发布实施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可用二维码追踪管理

崔和表示,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相关企业递交的材料等进行严格核实,目前,协会网站已经公布审核办法。

张根玉同时透露,首批通过的加工企业名单中没有上海加工企业。

就如何确保野生河豚鱼不上桌问题,通知明确,将建立产品的全程可追溯制度,通过二维码等对产品进行追踪管理。

此外,全国各地监管部门也将加大市场监管。对销售野生河豚鱼的企业和个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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