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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农合今年起将并入城镇医保 报销药品达2888种

2017-02-01 1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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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日起,云南省已开始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实行整合,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农村和城镇居民看病就医费用结算将更加便捷,个人负担将逐步降低,人员流动将更加顺畅。据了解,云南省分别于2004年、2007年建立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保障了农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两项制度分设所带来的弊端日益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补助的问题,经办机构分设、两个部门管理,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不利于人员流动,两项制度的待遇差别更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为此,去年1月,国务院出台文件,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目前,云南省各州市新农合职能都已移交人社部门,制度整合基本完成,机构整合逐步开展,新制度政策的落实逐步过渡。为了实现整合的平稳过渡,省政府明确要求设立一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人社部门和卫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制定过渡期措施,确保两项制度无缝衔接,实现参保人员待遇总体不降低、就医有保障、费用及时报销。据悉,通过两项制度整合,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9方面的统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统筹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云南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整合后,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接近4000万人。统一保障待遇——城乡居民符合转诊转院到省级医院就医的报销60%;在州市以下医院就医,报销比例为60-90%;普通门诊报销比例25-50%;门诊慢性病报销60%;门诊特殊病报销7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筹资不再区分城乡户籍,实现农村和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2016年起为每人每年150元。整合后,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政府继续给予补助,原来计划生育政策对农村居民的参合补助及优惠政策不变。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按照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省统一执行。整合后,城乡居民报销药品达到2888种,农村居民报销药品增加了1476种,城镇居民增加了442种。可报销诊疗项目达到5003种,农村居民报销诊疗项目增加了1203种。各州市不再制定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范围,全省报销范围统一,有利于病人在异地就医看病。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达到1万多家,原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同等准入退出、同等监管处罚。整合后,城乡居民可以在更大的范围选择就医,但同步推进分级诊疗,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整合后,农村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实现共济互助,每年的基金规模将达到400亿元。各统筹地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和医保待遇享受情况,医保基金的使用将更加透明和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统一统筹层次——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州市级统筹。整合后,原来新农合的县级统筹统一提高到州市级统筹,100多个统筹区将变为16个统筹区,在一个州市范围内的不同县区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医疗待遇统一,逐步消除县区之间的差别。统一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医保实现统一信息系统管理,效率大大提高。整合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一样使用社会保障卡看病就医,逐步实现现场结算,免除个人垫付医疗费的麻烦。统一管理部门——理顺医保管理体制,城乡居民医保统一由一个部门管理。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与其他各种社会保险一样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免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在不同部门的麻烦,特别是农村居民今后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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