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中国

大市中国 > 金融 >

证监会:5家公司周三首发上会 4家过会1家遭否

2017-12-07 14:13:00

 

来源:东方财富网

证监会12月6日消息,证监会发审委今日审核5家公司首发申请,其中,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证监会12月6日消息,证监会发审委今日审核5家公司首发申请,其中,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以下为证监会公告全文。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7年第6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62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2月6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北京科顺生产基地于2016年12月1日停止生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所有生产基地,在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及处理情况,相关环保投入、治污费用支出情况;(2)北京科顺生产基地停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3)报告期内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方面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相关证照的取得情况;(4)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恒大地产发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7亿元、1.96亿元、1.97亿元和142.72万元。2015年发行人用3,000万元对恒大地产下属恒大淘宝进行财务性投资。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参股与主业无关且亏损的恒大淘宝的原因、履行的决策程序、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期末减值准备计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报告期内与恒大地产日常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3)2017年上半年新增客户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新增客户产品的毛利率与销售给恒大地产产品毛利率的比较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发行人持续开拓市场的能力,有何竞争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发展。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应收账款周转率逐期下降,各期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均远低于同期净利润。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7年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直销类客户款项结算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其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3)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金额,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合理;(4)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龙头东方雨虹的原因及其合理性;(5)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水平不相匹配的原因,2017年上半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提供的2017年全年的盈利预测报告中,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滑。请发行人代表结合2017年四季度原材料价格走势、产品售价情况、各生产基地投产及产能恢复情况等,说明2017年四季度业绩预测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超地域节点经营的问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超地域节点经营的违规问题,是否存在后续被处罚的可能性;(2)如果不存在后续被处罚的情形,有权部门是否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2013年经营亏损、2014年扭亏为盈并步入快速发展阶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营业收入持续大幅增长的真实性及合理性,与净利润增速存在明显不匹配的原因;(2)境外销售数据的真实性;(3)利润主要来源于带宽价差的合理性和经营业绩的可持续性;(4)水电费与业务量变动的匹配性及合理性;(5)应收账款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带宽复用率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2)结合腾讯云和阿里云等互联网云平台及基础电信运营商向下游行业渗透的竞争环境,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盈利能力,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新三板挂牌信息披露内容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信息披露内容存在差异。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是否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基础、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产生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报告期发行人人员数量、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域公司进行分析比较,说明薪酬水平的合理性;(2)2016年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最高年薪为23.98万元,说明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有其他的薪酬激励安排;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刻意压低薪酬增加业绩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2016年4月刘越及刘曙阳继承前第一大股东全部股份,刘越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16年9月,刘曙阳、刘越、吴劲松、严渝荫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前第一大股东吴汾管理公司事务、对发行人的影响力及发行人2016年的股权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2)说明刘曙阳从2009年入职发行人后,一直到2016年才通过继承和入股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016年8月,发行人董事会7名成员中有4名发生变动,刘曙阳、吴劲松2016年才被聘任为发行人董事,其中刘曙阳新任董事长,两位独立董事也先后离职。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两名前独立董事辞职的具体原因,并结合2016年以来发行人董事及高管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管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条件。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原第一大股东吴汾主要分管技术研发、外部沟通及客户关系维护。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在吴汾女士因病去世后,发行人研发工作受到的影响及采取的应对措施;(2)比较国内外竞争对手,说明发行人在“高性能尼龙材料”核心技术能力方面已经达到的水平;说明发行人在“高性能尼龙材料”已取得的专利是否形成了有效的技术壁垒;招股书披露公司核心发明专利“高速铁路用尼龙工程塑料及制造方法”获得第十五届中国优秀专利奖,说明该专利的商业价值;(3)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技术研发、客户及产品变化情况、经营业绩变化情况,说明第一大股东变化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017年1至9月,发行人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主要财务数据与2016年同期相比均大幅下降。2017年盈利预测扣非后净利润较2016年下降29.18%。请发行人代表分析业绩下降的原因,说明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将采取何种措施抑制业绩的进一步下滑。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2014年至2016年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毛利率,但2017年1-9月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毛利率。发行人2014-2016年期间毛利率先升后降的趋势与可比公司行业平均毛利率持续上升趋势不一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情况的具体原因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7年第6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63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2月6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员工个人银行卡进行货款结算的情形,合计金额约2.8亿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2)发行人报告期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是否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能够保证货款结算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有效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客户委托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各期金额占比分别为16.84%、20.93%、25.16%和31.01%,占比逐年提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客户委托第三方回款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2)客户委托第三方回款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情形,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3)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非投标项目收入占比均超过50%,其中,应招标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获取的业务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非投标项目是否均不适用《招投标法》;(2)非投标项目的区域分布,是否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3)在当前经济法律环境下,结合客户构成、业务类型、销售区域、产品定价,应招标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获取的业务收入逐期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4)相关合同是否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及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和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内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下滑且幅度较大,净利润波动较大,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营业收入下滑及净利润大幅波动情况,说明营业收入发生不利变化的原因及盈利能力的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以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为主,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期末在手订单情况、预收账款变化情况、存货周转率,说明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余额较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情形;(2)2015年度和2016年度存在存货跌价准备转销冲减当期营业成本较大的情形,结合报告期内采购价格变化、存货毁损及变质情况、库龄、期后销售实现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各期未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准确、充分,转销是否合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发行人对丰巢科技的销售占比分别为46.46%、48.95%、70.13%。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与丰巢科技的合作模式、定价机制、付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2)结合下游智能快件箱运营商盈利模式、丰巢科技智能快件箱布局规划、丰巢科技主要客户群体及经营情况等,说明对发行人业务拓展的影响;(3)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丰巢科技的过度依赖风险,如果丰巢科技发展方向、经营策略、业务模式、采购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是否会给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成果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是否存在较高的被替代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主要用于新增年产8万台(2万套)智能快件箱产能扩建项目。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行业主要竞争对手、下游境内外运营商格局、市场需求、下游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订单是否可持续,说明发行人智能快件箱产能消化能力,建设该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向国内销售产品的安装服务费通常包含在合同金额之内,发行人一般也为国内销售的产品提供一至三年的质保期。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销售产品是否按一定比例预提售后维修服务费用,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12月6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