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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投资政策报告:江苏出台民办教育实施意见

2018-03-06 08:14:00

 

来源:渤海证券

事件:

2018年2月28日,江苏省印发《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我们对此点评如下:

点评:

《江苏省实施意见》以促进民办教育为主要目标,是上位法律《民促法》、国务院文件《若干意见》、配套政策《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的配套补充。《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各地陆续出台配套政策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2018年2月26日已有辽宁、河北、吉林、湖南、云南、上海、湖北、内蒙古、浙江、安徽、甘肃、天津、陕西、江苏共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包括征求意见稿、代拟稿)。《江苏省实施意见》包括6个章节和18条细则。18条细则全面阐述六大方面内容:(1)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2)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3)完善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4)加快民办学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5)提高民办教育质量、(6)优化民办教育管理。《江苏省实施意见》对分类登记期限、民办校退出及补偿办法、税收、土地、收费、教师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1)分类登记期限: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如有需要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各地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

(3)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组建教育融资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

(4)退出及补偿办法。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补偿数额为出资额及其增值,同时综合考虑多因素给予出资者一定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学校章程处理。

(5)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6)土地、收费政策。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的,将其划拨用地转为有偿使用。放开民办学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7)保障民办学校及其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题申报、科学研究、评优评先、教研成果奖励、科技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工程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机会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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