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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期权交易平台律师辩护差异

2021-01-18 09:23:00

 

来源:互联网

二元期权交易平台的定罪差异辨析

作者: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平律师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发布的146号指导案例,将一定程度上终结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的一大批案件的定性问题。然而在运营推广、平台设置、招揽客户的手段、软件使用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案件定罪的因素,对办案人员来说,仍然需要谨慎对待。律师更不能因为有指导案例而忽略案件存在的其他问题,否则法院仍然可能以重罪定罪。

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具有全国各地类似案件的判决有重要指导意义。但是,观韬律师事务所刘平律师认为,并非只要是二元期权交易平台案件,就一定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仍然有可能定性为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肖活动罪等罪名。

什么是二元期权?二元期权,是金融理财产品中常用的产品基础结构,属于一类奇异期权,不同于普通期权的是,它不具有连续的收益。买对了,可以获得70%左右的收益,买错了,输掉所有的本金。这与买CP、在赌场赌大小非常类似。二元期权本身就具有类似赌的特性,因此,才有许多博堵公司也在不断推进二元期权的业务。所以,本身就有赌的性质。

(一)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146号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的理由。

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146号,将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案件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的主要理由是“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行为。对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堵场网站。也就是说交易平台名义上是“二元期权”交易平台,但是,实际上却是“押大小、赌输赢”,其裁判说理部分认为“盈亏结果与外汇交易品种涨跌幅度无关,实则是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股票等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以标的价格走势的涨跌决定交易者的财产损益,交易价格与盈亏幅度事前确定,盈亏结果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不挂钩,交易者没有权利行使和转移环节,交易结果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

(二)二元期权案也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20)粵03刑终1460号。该案同样是以二元期权的方式发展代理商,招揽客户,但是却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公司以媒体广告、网站宣传、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二元期权”信托理财产品,许以代为操盘、保本付息、高额回报诱导社会公众进行投资。同时,为吸引更多公众投资,公司大肆发展代理商,介绍、推荐他人投资公司的“二元期权”信托理财产品,并许以高额提成、奖励,鼓动投资人成为代理商。公司与购买“二元期权”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人签订《会员投资意向协议》,约定投资金额以1万美元的整数倍计,信托期限二十个月,信托财产默认为委托管理即代客理财,每月支付信托总金额2.5%的固定收益给投资人,此外每月支付信托余额3%-5%的委托操盘收益给投资人。除代客理财外,投资人也可以申请自主操盘,自负盈亏,每次转账至交易账户的金额至少1000美元,且不能转回代客理财的本金账户。投资人一般选择“代客理财”的投资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由相应代理商转到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后,就会获得公司网络平台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该平台进行查询、操作等。最终,二审法院以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

(三)二元期权案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重庆市某案件(2020)渝05刑申20号,同样是二元期权案,该判决书认为,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引诱被害人进入其虚假的“二元期权”、“配资系统”交易平台进行外汇指数交易;在交易过程中,通过设置“点差”造成被害人下单的点位或交割的点位与实际点位不一致,从而控制盈亏,被害人的亏损和交易手续费由实际控制人分配。当事人通过“二元期权”、“配资系统”交易平台共骗取被害人资金39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该案也是二元期权案,虽然单纯的看判决书,无法看出具体的证据情况,但是如果真如判决所认定那样,存在很明显具有操控交易数据,设置不同的实际点位,控制盈亏的情节,则该案构成诈骗罪。

又比如某案件中,青岛某公司利用MT4外汇交易软件,命名为“某某二元期权”平台,该平台

观韬律师事务所刘平律师认为,如果被告人在二元期权平台投资买涨买跌的虚假交易通过后台进行“滑点”反向控制操作,致使客户亏损。通过邀请带单老师进行培训、招募业务员、技术人员等,进行QQ群等网络虚假收益宣传、虚拟交易后,再进行后台“滑点”操作,使被害人投资在平台上的资金受损,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被害人的投资非法占有,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四)二元期权案也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 销活动罪。

甘肃某案件(2017)甘1002刑初362号。该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该案中被告人要求参加者投入资金购买二元期权基金原始股,从而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关系,以投资金额及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被告人先后发展了被告人某某等人为其下线。下线再向他人大肆宣传基金,再发展下线,并以发宣传册、请客吃饭、上门游说介绍基金公司、给他人看后台返利账户确认高额静态收益等方式积极向他人宣传。该组织经常长期发展,发展人数达30人以上,层级达三级以上。最终,该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

因此,观韬律师事务所刘平律师认为,二元期权案,辩护律师绝对不能因为有了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就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提交了案例,法院就必须判处开设赌场罪。根据案件证据情况,案件仍然有可能构成重罪。辩护律师,比如竭尽可能通过证据辩护的方式打掉重罪,尤其是诈骗罪。当然,在不同阶段,律师需要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对被告人家属来说,找到专业的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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