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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下调利率 银行加码自营

2021-04-25 08:00:00

 

来源:中国经营报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转型已进行了9个月,在多项监管细则发布后,互联网贷款下一步的发展路线不断明晰。

了解到,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以下简称“央行3号公告”)发布后,银行互联网贷款产品的利率已出现下降趋势,市场更是普遍认为,此后互联网贷款利率下调是大势所趋。而在此趋势之下,与银行合作的金融科技机构,尤其是互联网科技流量巨头,为保证自身利润,或进一步压缩资金方的利润空间。

互联网贷款新规和央行3号公告的“双面夹击”,使得部分银行已经着手调整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的模式,由联合贷款更多转向分润的助贷模式,或是增加自营渠道和产品的建设。

分润助贷模式已成新趋势

近日,有客户反映称,微粒贷大范围调降了贷款利率,甚至不少用户的微粒贷利率由早期的日利率万分之五降到了如今的万分之一点五,即年利率为5.475%。

从微众银行方面获得回复,该行表示:“上线以来,微粒贷的平均利率是呈现下降趋势的,这主要得益于我们账户运维成本持续下降,为持续优化业务定价、践行普惠金融进一步夯实了基础。”

央行3号公告明示:“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贷款机构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汽车金融公司等)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内部收益率,IRR),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对于采用单利计算方法的,还需加以说明。”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指出,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并明确利率及费用构成是优化信贷市场产品、防止过度借贷的重要手段。“之前通过隐瞒、刻意等手段,诱导借贷的行为屡有发生,在规定的地方,执行规范化的信息披露十分有必要。”

业内普遍认为,央行3号公告发布后,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利率降低是大势所趋。某头部消费金融公司人士指出,一方面从政策角度来看,去年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利率上限划定了新的红线,尽管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金融机构的利率在政策上是要下行的,特别是在普惠金融方面,应持续降价让利;另一方面利率下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战是一种优胜劣汰的必然选择。

“比如某些银行的资金成本达到4%,加上2%的运营成本,在与合作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时,对方给到的定价为8%,也就是说银行的利润空间只能2个点。在原来的合作模式下,利润还要压缩,银行的获利空间更小了。”某助贷机构人士表示。

在冰鉴科技研究院研究员王诗强看来,贷款利率一旦持续下降,众多中小贷款机构盈利空间、业务规模等都将受到重大影响。消费金融公司、中小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贷款机构与合作机构开展联合贷款预计会越来越困难,一些资金成本较高的贷款机构可能因合作机构获客减少而被“断粮”。

王诗强进一步分析:“合作机构借款客群上移、合作贷款机构增加,导致推荐给资金成本较高的贷款机构借款客户不足。一些头部助贷机构(特别是互金巨头)已经有几千家合作机构,但是其自身借款用户却因政策收紧和其他原因增长却越来越慢,甚至开始下降。助贷平台优先会将客户推荐给资金成本较低的贷款机构,这将导致一些资金成本较高的贷款机构获得的推荐借款客户减少,甚至没有。”

“中小行自营能力缺乏,分润模式下的助贷业务是转型的方向。”上述头部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如是说。

在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2021年2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了监管标准。

“一边是互联网贷款利率下行的趋势,另一边是监管层对于联合贷款合作方更严格的要求,两方面因素使得现在更多金融科技平台和银行会选择以助贷形式展开合作。”某民营银行人士称,“监管层要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对于很多从事联合贷的机构是无法达到的。”

前述受访助贷机构人士表示,按照监管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要求,银行须具备自主风控能力,但《暂行办法》给互联网贷款业务提供了两年的过渡期,因此目前现实情况依然是合作机构帮助银行来构建自主风控能力。他指出,银行在选择合作机构的过程中,具体会关注两方面,一是银行会关注助贷机构的客群质量;二是关注合作机构提供的增信方式,是否同意兜底赔付,是否具有兜底赔付的能力等。

从某互联网金融平台人士处了解到,所谓“兜底”模式,是指合作平台需要向资金方缴纳放款量5%——10%的保证金,随着银行和助贷平台合作的贷款规模扩大,越小的平台交的保证金越多,保证金形成了对贷款规模的制约,助贷平台的自有资金就很难支撑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大,且即使是在“兜底”模式下,助贷机构实际上并不一定真能“兜底”;分润模式下,银行承担风控与放贷审核职责,助贷平台则提供获客导流、辅助风控等服务,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利润分成,对助贷业务利润进行分配,也更符合《暂行办法》的指导原则。

互联网贷款空间“逼仄”

《暂行办法》出台后已有9个月,对于不同体量的银行而言,其互联网贷款业务受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

某国有行信用卡中心经理称:“我行没有与助贷机构合作,本来我们自己的产品线就很完善。近年来,拥有流量场景的平台自己都在放贷,国有银行对于他们而言,更多的是竞争对手。”

不过,对于中小银行而言,转型之路迫在眉睫。华东某民营银行人士称,去年互联网贷款规定出台后,该行已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与头部助贷平台合作,同时增加自营产品占比。某城商行相关负责人亦表示,该行目前选择的合作机构是具有成熟的渠道、风控能力较强的机构。

中证鹏元评级公司指出,部分中小银行整改以及业务、营收维持压力较大。对于部分中小银行而言,其自主获客、自主风控能力相对薄弱,现阶段其互联网联合贷款的营销、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基本由合作互联网机构把控,自主建设压力较大,且其高度依赖于单一互联网合作机构获取资产,《通知》新增的合作机构集中度定量管理指标将导致其单一合作机构合作业务规模压降压力较大;在异地展业限制情况下,地方中小银行将难以再依靠互联网贷款业务实现跨地域贷款业务扩张,中小银行零售业务拓展和转型需要寻找其他发力点,将面临较大的挑战。

受访人士普遍认为,对于很多中小贷款机构,特别是消费金融公司、中小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投入有限、人才不足,开展自营业务短期内显然很难快速增加业务规模。

某城商行管理层称,目前该行已经开始针对互联网贷款方向人才进行定向招聘,拟招聘负责互联网贷款的系统开发工作、互联网贷款的风控模型开发工作及处理互联网贷款科技系统突发问题的人才。

王诗强指出:“中小贷款机构与互金巨头的合作更多是资金方面,风控能力、营销获客方面进步有限。一旦互金巨头暂停合作,对前者影响较大。因此,在智能风控模型开发、舆情监督、营销获客上,应该与一些有特色的机构合作才是首选。”

“目前不少中小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事实上仍依赖科技合作方,此后,科技合作方将会调整与银行合作方式,从联合开展风控,到帮助商业银行建立独立风控能力。中小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上也不宜急于求成,而是依照自身业务特点,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深度布局当地场景,提升用户黏性,将服务做精做细。”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如是说。

在前述受访消费金融公司人士看来,区域中小银行与其费尽精力去搞线上的自营贷或者联合贷,还不如把区域市场吃透,做强线下,特别是小微贷款方面,现在还是以线下渠道占优。

某北方地方银行人士称,今年以来,该行已经基本放弃了与第三方机构展开贷款合作,专心开拓地方企业市场。“因为现在还有一年的过渡期,我们与第三方机构的新增业务已经暂停了,存量业务到期后,我们会陆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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