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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垄断“包装巨头”利乐被罚6.6亿 专家称“惩罚不重”

时间:2016-11-20 13:25:00 来源:

历时4年多的漫长调查后,国际食品加工和包装供应巨头利乐的反垄断调查终于尘埃落定,利乐集团6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11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下称“工商总局”)并对其开出高达将近6.68亿元人民币的罚单。

针对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公布的利乐案处罚决定书,利乐公司在第一时间通过其中文网站进行了回应,称利乐公司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 不上诉。

利乐曾被描述为“乳业战场背后的军火商”,国内乳品企业使用的奶包装盒大都由利乐提供。作为最早进入中国包装市场的外企,其切入时间点与经营模式迎合了发展初期中国乳企的急迫需求,利乐生产的无菌包装为常温奶等品类的出现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据悉,利乐的“捆绑”经营模式并不是只用在中国市场上。早在1991年利乐公司因在欧洲液体包装纸盒市场实施了滥用垄断地位和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而被欧盟以及欧洲法院判处7500万欧元的罚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工商总局对于利乐反垄断的调查案是在2013年7月立案的。在此之前,工商总局已经多次接到针对利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举报,反映利乐公司利用其在液态食品包装设备和维修等技术服务方面的优势,搭售包装材料、实施差别待遇等。

调查历时4年,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在2009~2013年期间,利乐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简称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简称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简称包材)三个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来看一下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即(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同时,当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据Frost &Sullivan的可查数据,2009年利乐占中国无菌包装市场70.2%的市场份额。

“不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当然构成垄断,企业还应该有滥用这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及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反垄断专家,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谈亚军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利乐又是如何搭售包装材料、实施差别待遇的呢?国家工商总局调查显示,2009~2013年期间,利乐凭借其在设备市场、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使用有关技术信息,妨碍原料纸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追溯性累计销量折扣和个性化采购量目标折扣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妨碍包材市场的公平竞争。

“利乐早期在包装市场上的占比很高,特别是乳业包装市场上的占比可以达到90%多,这与其最早进入中国市场有关,而且当时别的包装企业不能使用它的生产线。”乳业专家宋亮说。

据宋亮介绍,国内之前做常温奶的企业跟利乐都有合作,与大型乳企的合作是捆绑销售,利乐提供包装,这些企业给利乐一定的提成,而且利乐提供的包装在价格上要更高一些。

国内某大型乳企工厂厂长吴某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工厂在上世纪90年代初便开始采用利乐的设备,而且同时采购其包装材料,整个集团下属多个厂家也都在用,但究竟有多少利乐的设备并不了解。对于利乐的设备是否能采用其它厂家的包材,吴厂长表示并不清楚,“但利乐的机器一直只用利乐的包材。”

据广州某乳企此前对媒体反映,利乐与一些乳企进行合作,不仅将价值千万的设备以优惠价格卖给这些乳企,甚至在部分型号以免费赠送的方式对这些乳企进行推广。而作为交换,乳企要承诺采购利乐的包材,后来利乐更将这种合作延伸至乳制品的新品开发、广告营销等更为深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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