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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6-12-19 10:54:00 来源:

为贯彻国务院相关精神,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银行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停止对僵尸企业的金融支持,同时支持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对具备发展潜力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实施债转股。

对于钢铁煤炭行业,监管部门一直要求银行要落实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此次意见再次明确,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的钢铁煤炭企业,应当继续给予信贷支持,不得抽贷、压贷、断贷,但对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项目,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同时坚决停止对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的金融支持,对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银行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为帮助银行落实好差别化信贷政策,意见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等应及时公布行业发展情况、产业规划调整方案、“僵尸企业”、涉及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和项目名单。

意见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支持银行对能产生整合效应的钢铁煤炭兼并重组项目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

对主动去产能的钢铁煤炭困难企业,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重组,调整贷款结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利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钢铁煤炭企业,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通过调整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措施,实施金融债务重组,债券投资人可以加入债权人委员会,共同解决企业债务问题。

对资产负债率较高、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具备发展潜力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意见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设立的符合规定的新机构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工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支持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另外,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涉及钢铁煤炭企业不良资产的转让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资产管理公司创新合作处置模式,对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僵尸企业”,或不达标产能、落后产能、整体退出产能的企业,要建立债权人委员会,通过债务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方式,积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在钢铁煤炭去产能过程中,一些地区和企业借转型、转产之机悬空金融债务,或通过转移、出售企业有效资产逃废金融债务,或不尊重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破产逃废金融债务。

对此,意见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组织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及时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并向地方政府报告。对于拒不纠正的企业,组织实施停止贷款、停止结算等制裁措施,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失信惩戒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切实遏制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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