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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淡化风云再起 “十三五”日规模将达220万吨

时间:2017-01-04 16:00:00 来源:

海水是重要的资源,海水利用是解决我国沿海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是沿海水资源的重要补充和战略储备。为推进海水利用规模化应用,促进海水利用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支撑节水型社会建设,拓展蓝色经济空间,近日发改委、海洋局组织编制并印发《全国海水利用“十三五”规划》。

据发改委网站3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应用的要求,促进海水利用健康、快速发展,发改委、海洋局组织编制并印发《全国海水利用“十三五”规划》。

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海水利用实现规模化应用,自主海水利用核心技术、材料和关键装备实现产品系列化,产业链条日趋完备,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政策与机制更加完善,国际竞争力显着提升。

“十三五”末,全国海水淡化总规模达到220万吨/日以上。沿海城市新增海水淡化规模105万吨/日以上,海岛地区新增海水淡化规模14万吨/日以上。海水直接利用规模达到1400亿吨/年以上,海水循环冷却规模达到200万吨/小时以上。新增苦咸水淡化规模达到100万吨/日以上。海水淡化装备自主创新率达到80%及以上,自主技术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70%以上,国际市场占有率提升10%。

海水淡化总规模将翻番

《规划》提出要“扩大海水利用应用规模”,即在沿海缺水城市、海岛、产业园区和西部苦咸水地区等重点领域和电力、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大力推进海水利用的规模化应用,开展海水利用示范城市、示范海岛、示范园区等的建设。其中,在沿海缺水城市,集中支持建设2-5个海水利用示范城市,并开展技术政策试点示范,探索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市政供水管网的模式及投资、运营和管理机制,建设与城市最低民生用水相适应的海水淡化厂。另外,通过改造、新建,在天津、大连、青岛等沿海城市,建设5万吨/日及以上的区域海水淡化保障工程。

成本一直是影响海水淡化推广的瓶颈。资料显示,我国海水淡化产水成本在5至8元/吨,相比自来水价仍偏高。为此,《规划》提出“完善海水利用财政投入与激励政策”,包括加大中央及地方政府投入,支持区域海水淡化保障等公益类海水(苦咸水)淡化民生工程以及输水管网建设;支持海水淡化装备研发制造;鼓励沿海地方政府对海水淡化水的生产运营企业给予适当补贴;探索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等。

另外,《规划》还提出,在用好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下,落实和完善有关海水淡化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新技术新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海水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进行补贴,以及支持海水淡化制水参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等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海水淡化制水成本等。

加强海水利用技术创新

加强海水利用技术创新与研发,开展自主核心材料、技术装备研制及应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装备自主创新率和工程服务能力,使我国海水利用技术装备水平与国际接轨。

《规划》提出需推进自主海水淡化膜材料、新型传热材料等材料的开发,研制海水水处理绿色药剂,提高海水利用核心材料的国产化率。突破海水利用规模化设计、加工和制造技术,开发系列化成套装备和产品,提高关键装备的可靠性、稳定性和竞争能力,重点突破膜法和热法海水淡化用关键装备系列产品制造技术、一体化海岛或舰船用海水淡化装备制造技术。开展自主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应用首台套自主创新产品装备,为规模化应用奠定基础。

突破低成本、高效能海水淡化系统优化设计、成套和施工各环节的核心技术。开展海水淡化新技术、新型海水淡化与海水利用集成技术、新能源与海水淡化耦合模式及装备研发,开展安全、高效、绿色的海水取水技术、预处理技术、后处理技术、排放技术研究。开发海水淡化水新产品,鼓励生产海水淡化瓶装水、桶装水。开展高浓缩海水循环冷却水处理技术、高效海水冷却塔技术、新型海水循环冷却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高端海水功能产品,研发高值化深加工成套技术与装备,建成专用分离材料和装备生产基地。探索战略性微量元素提取技术。

鼓励海水淡化产业投资基金

《规划》明确,我国将充分利用现有各方面的财政投入渠道,围绕海水淡化工程和强化技术创新,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加大中央及地方政府投入,支持区域海水淡化保障等公益类海水(苦咸水)淡化民生工程以及输水管网建设。支持海水淡化装备研发制造。鼓励沿海地方政府对海水淡化水的生产运营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海水是重要的资源,海水利用是解决我国沿海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是沿海水资源的重要补充和战略储备。业内相关人士说:“我国将加快建立多元投入保障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有效发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作用,在业务范围内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政府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等设立海水淡化产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可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水淡化和利用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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