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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全文)

2017-03-09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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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行绿色制造,落实《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加快推进重点用水企业节水技术进步,推动企业开展节水改造和对标达标,全面提升企业用水效率,按照《关于印发<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876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制定了《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行绿色制造,落实《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加快推进重点用水企业节水技术进步和创新,全面提升企业用水效率,根据《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6〕876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一、基本思路

以建立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制度、引导用水企业用水效率全面提升为目标,在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基础上,开展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定期发布水效领跑者名单和指标,通过政策鼓励、标准引导,树立先进典型,促进企业向水效领跑者学习,形成用水效率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促进节水型工业体系建设。

二、实施范围

综合考虑企业取用水规模、技术工艺水平及发展趋势、节水潜力等情况,结合用水计量、节水设备、标准及管理等现状,选择钢铁、乙烯、纺织染整、造纸、味精等行业先行先试,以后逐步扩展实施范围,形成覆盖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化工、食品等重点用水行业的水效领跑者制度。

三、入围条件

申请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二)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无违法行为。

(四)年取水量超过30万立方米的独立法人。

(五)上一年度水效指标达到节水型企业国家标准要求,且为行业领先水平。

(六)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八)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建立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四、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依托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机构等开展重点用水企业领跑者遴选工作,每两年遴选一次。

(一)企业申请和审核

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相关行业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见附件1),包括纸质版(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入围条件要求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推荐符合入围条件的企业,并将申请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已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水办颁发的“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企业申请水效领跑者,直接进入复审阶段。

(二)复审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开展复审,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验、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出上一年度的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名单和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经核实满足条件的企业为入围企业,其中,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3-5家企业为水效领跑者企业。

(三)公示和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在官方网站等将入围水效领跑者名单和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本年度入围企业水效领跑者名单和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水效领跑者称号有效期为两年(本年度及下一年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建立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联合工作机制,协调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调动本地区企业积极参与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确保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标准引导

加强节水型企业标准、取水定额标准以及《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工业企业水系统集成优化导则》(GB/T 29749)等节水标准的实施和引导。建立标准动态更新机制,适时将水效领跑者指标逐步纳入节水型企业和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引导企业用水效率的持续提升。

(三)加大支持力度

强化对领跑者企业的政策支持,相关中央财政资金优先支持节水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领跑者企业开展水效提升相关改造。鼓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应的配套激励政策,进一步提高企业参与水效领跑者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为领跑者企业提高授信额度,加大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力度,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展绿色金融。

(四)推动行业对标

总结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的最佳实践,适时将领跑者企业节水技术纳入国家鼓励的技术目录,鼓励企业开展水效对标活动,广泛开展节水技术、标准、管理体系培训,增强企业节水能力建设,引导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节水服务企业、节水设备制造企业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用水审计、节水技术改造等技术服务。

(五)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水效领跑者遴选过程的客观公正。对水效领跑者称号实施动态化管理,开展追踪调查,对不符合水效领跑者条件的,撤销称号,三年内不得申报水效领跑者;对在水效领跑者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单位),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曝光,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六)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领跑者企业的宣传力度。通过现场会、发布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宣传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树立标杆,推广先进经验,带动行业用水效率整体提升。允许获得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在参评产品的宣传中使用水效领跑者标识(标识样式见附件2)。

附件:1. 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

2. 水效领跑者标识的内容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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