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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制订办法填补互联网医疗监管真空

2017-05-31 1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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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过程中,运用信息化手段可以解决一系列以往存在的瓶颈问题

在互联网诊疗领域,涉及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强调依法依规保证质量和安全,这是不能突破的底线

日前,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发舆论热议。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时表示,在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过程中,运用信息化手段可以解决一系列以往存在的瓶颈问题,如预约诊疗、网上挂号、信息推送指引和大数据等。接下来,我国将对互联网诊疗服务实行严格管理,同时鼓励互联网技术在诊疗核心业务以外的实践和探索。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飞速发展,个别地区审批虚拟医疗机构的进度也在不断加快。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已有80家左右的互联网医院。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的相关文件。“对于虚拟互联网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找不到依据,互联网上建立的医患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在理论探讨和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争议。”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说。

对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互联网医疗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涉及医疗核心的诊疗业务,如在网上看病、开药;另一类是诊疗以外的非核心业务,如提供线上咨询、挂号等服务。“针对这两个业务领域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在互联网诊疗领域,涉及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强调依法依规保证质量和安全,这是不能突破的底线。所以围绕互联网诊疗领域,将严格按照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制定政策。”焦雅辉说。

“没有实体依托的纯线上互联网医院,很容易导致法律监管空缺。”业内人士表示,当前互联网医疗的主办主体不一,包括互联网科技公司、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医疗服务的责任主体和风险分担机制不明,一旦出现医疗纠纷缺乏法规参考依据。因此,为加强互联网医疗的质量和安全监控,需对不同互联网医疗的主体法律定位、责权利加以限定。

“互联网提升了医疗的效率和产能,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照顾全人群、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带来了可能,它还使院前和院内形成有效、有机的结合,但是互联网并不能通过线上诊疗服务真的去做诊断,这无法保证诊疗质量,对患者安全也是不负责任的。”“微医”总裁廖杰远表示,互联网医疗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服务,希望有关部门能从历史延续性、实践情况和国际做法这三个维度考虑,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

“从目前情况看来,下一步,国家对互联网医疗核心业务将进一步规范,对于核心业务以外的互联网+医疗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将采取支持的态度。”一呼医生创始人马海平认为,互联网医疗技术应该有边界和规范,此次《征求意见稿》并不是对纯线上互联网医院的监管收紧,而是过去的监管存在真空。

不过,从《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国家虽然对互联网诊疗提高准入门槛,但对基层医疗却开了绿灯,除了准许医院与医院之间的远程诊疗外,还特意准许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远程诊疗为慢性病签约患者服务。业内人士认为,允许基层医疗机构为慢性病患者开展远程诊疗能够给基层医生更多与患者交流的机会,减少了医生翻山越岭的工作量,能够保证更多患者小病区域内就诊,这也使得从事慢性病管理和搭建医联体平台的机构都收获了政策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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