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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部署推动中医药规范发展

2020-07-22 09:20: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专家:中医药走出去须加强立法保护

疫情发生以来,中医药在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注入新的力量。记者注意到,近期,宁夏、山东、北京、贵州、上海、江苏等地都在积极推动中医药条例的制定,并在中医药事业规划、投入、科研、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以及行业监管等方面加强法规制度管理,依法保障、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健康发展。

专家表示,我国正在以地方立法为切入点,加快构建中医药法规体系,推动中医药治理体系现代化,从而形成有利于中医药健康发展的良好政策法律环境。

多地部署推动中医药规范发展

7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7月14日,山东省相关部门就制定《山东省中医药条例》进行立法调研。

此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在官方网站就《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从中医药传承创新等方面提出了若干举措,并提出不得对中医药做虚假、夸大宣传等负面清单,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中医药发展,更好地服务和促进人民健康。

随后,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就《草案》听取各区人大的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围绕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康复和传染病防治作用,完善中医医疗服务收费及纳入医保机制,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管,健全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中医药师承教育,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中药代煎等多个方面,就条例草案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

还有贵州、上海、江苏、陕西、安徽等地,也纷纷加快了中医药条例的出台步伐。其中,《陕西省中医药条例》《安徽省中医药条例》已经开始实施。

以《安徽省中医药条例》为例,该条例明确,为加强中医药服务,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为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活动,条例强调,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依法报经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此外,条例提出加快中药新药创制研究。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中医秘方、验方以及中医专门技术、中医药科研成果依法转让或者合作开发,并依法享有利益分享等权利。

业内专家指出,上述条例中,有多项内容涉及对中医药人才作用发挥的支持与保障。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完善和出台,标志着中医药发展正在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多领域细则待进一步完善

“在新时期,中医药立法正在以地方立法发展为切入点,推动全国层面立法监管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东坡表示。

石东坡在日前召开的“中医药立法的国际动向与制度设计”线上研讨会上介绍,在2001年,北京市颁发了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以此为样板,各地以中医发展条例或发展中医条例等,先后兴起了对中医药予以地方立法的规范保障,促进立法探索。在此基础上,国家层面中药立法也加快进入到新阶段。

从国家层面来看,2003年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颁行,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中医药法颁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4月2日,国务院决定废止此前的中医药条例。

与会专家指出,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要和实践发展相适应,中医药领域也应如此。随着近年来中医药发展的加快,以及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发挥、凸显,还有很多领域的法律监管亟待加强和细化。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于佳佳表示,以保健食品市场为例,近些年还在不断出现由于食品、药品使用不规范而出现的安全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于佳佳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伴随着大健康产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保健食品市场规模扩大,加强法律监管是推动产业发展的必要保障。

于佳佳介绍,在我国,继原卫生部1996年3月15日颁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2月26日发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提供“功能性”信息,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

于佳佳进一步表示,目前我们在诸多领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在药食区分标准方面,还待进一步精细化,建议国家颁布药用和非药用成分清单,依据医学发展和国民饮食习惯变化更新清单内容;对药食两用成分,附条件归为保健食品;对进口保健食品,以本土标准审查其功能性。另外,包装内容要进一步法定化,应该明确企业在包装上应表示和禁止表示内容,禁止夸大效用的宣传或使用让消费者对食品属性产生误解的措辞。

规范发展助推中医药国际化

值得注意的是,加强立法监管还是促进我国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重要保障。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副院长、研究员郑培永提出,中医药健康服务要走出去,亟须加强立法保护。他举例说,泰国、越南在中医药服务贸易领域占有较高比例,这与其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有关。“中医药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规范和约束。”

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欣阳也认为,传统医学在全球范围内进入法律监管体系是大势所趋,表现为三个特征:一是各类传统医学都逐渐被纳入监管,如中医、韩医、东医、草药、阿育吠陀、尤纳尼医学和其他本土传统医学;二是不论欠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都在将传统医学纳入法律框架,这也是传统医学的医疗价值得到认可的体现;三是对传统医学药物的管理精细化,反映为“三升二降”,即纳入处方药的比重上升,对草药专门管理比重上升,在药店销售比重上升,不受监管的比重下降,非处方药的比重下降。

宋欣阳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以标准化、规范化推动中医药发展,既是中医药参与全球卫生治理、在服务人类健康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医药应对其他传统医学竞争的必然要求。

“我们应意识到,我国在传统医药的保护和推广中尚存短板,海外传统医学的规管经验亟须系统研究与参考借鉴。同时,对中医药海外发展中出现的部分国家法规过度约束管制等问题,要予以重视,让中医药从业者主动参与中医药境外立法,谋取法律解释权,作为推动境外立法的前置条件。”宋欣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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