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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 湘潭钢铁被罚合计241.6万元

时间:2022-07-04 17:26:56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7月4日讯(记者 王嘉浩)据信用中国(湖南)日前消息,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环境及其他原因,连收三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金合计241.6万元。

2022年5月5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查处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淘汰3号、4号焦炉违法问题的函》的要求对湘潭钢铁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4.3米焦炉环保提质改造项目,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于2021年5月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截至检查时,仍未重新申请取得4.3米焦炉环保提质改造项目排污许可证;7-8#焦炉正在生产,配套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同时组织实施《关于4.3米焦炉环保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的批复(湘环评〔2019〕3号)中提出的“拆除已建成的1-4#焦炉,淘汰现有1-4#焦炉配套的全部熄焦系统、5-6#焦炉配套的湿熄焦系统等建设内容”。

以上事实有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材料,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炉生产台账》、《排污许可证》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4.3米焦炉环保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湘环评〔2019〕3号)等为证。

据了解,湘潭钢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湘潭钢铁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示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案件集体审议委员会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经审议: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拟给予的处罚幅度适当,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2〕综-17号)、(潭环罚告字〔2022〕综-18号)、(潭环罚告字〔2022〕综-19号)所述处理意见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湘潭钢铁被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相关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湘潭钢铁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拾玖万元整(潭环罚决字﹝2022﹞综-24号);罚款人民币柒拾玖万元整(潭环罚决字﹝2022﹞综-25号);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陆仟元整(潭环罚决字﹝2022﹞综-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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