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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抢“保证金”

2021-08-07 12:28:44

 

来源:互联网

争抢“保证金”

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示,抚顺银行因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融公司”)在其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资金被法院冻结而提起诉讼。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近年来,银行保证金账户遭法院划扣频频出现纠纷,仅6月1日至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示多起银行保证金账户遭法院划扣引发的诉讼,涉及多家股份制银行、国有银行、城商行。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银行若主张保证金账户为金钱质押属性,享有优先受偿权,则需从形式特定和转移占有的角度,举证证明符合金钱质押的性质。但因当前相关法律不够明晰、部分银行保证金账户操作不规范等原因,保证金账户中资金或存在最终被法院划扣的风险。

资金冻结

法院一审查明,初某与巨融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巨融公司对抚顺市质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初某欠款本金1068万元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承担连带偿还保证责任。

上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初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相关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限额冻结巨融公司在抚顺银行(账号为74××××48)资金1400万元(当时冻结1002.314085万元);2017年8月13日,限额冻结巨融公司在抚顺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74××××55)内资金400万元。此后,抚顺银行针对冻结资金提出异议,但被法院驳回。抚顺银行对该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抚顺银行方面在诉讼中表示自身对巨融公司在其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74××××55、74××××48)内的资金享有质权,有权优先受偿。

法院一审认定,抚顺银行与巨融公司于2009年起开始建立融资担保合作关系。抚顺银行庭审中提交了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双方签订的《融资担保合作协议》。上述合作协议约定,巨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约10.21亿元,约定的担保方式为巨融公司为保证担保的保证金质押担保。约定的保证金账户为开户行:抚顺银行营业部,账号分别为74××××48、74××××55。

天眼查显示,巨融公司成立于2009年,地址位于辽宁抚顺。2020年以来,巨融公司已被多家银行起诉追债,追债者以辽宁地方银行为主。

巨融公司与抚顺银行亦有多起债务纠纷。截至目前,巨融公司共欠抚顺银行多少款项未还?记者就该问题与抚顺银行方面确认,对方并未直接回复。记者拨打巨融公司相关电话均未接通,发送相关邮件也未获回复。

抚顺银行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账户是否为保证金账户。法院认为,首先,应判断巨融公司设立账户内的金钱是否符合形式上的特定化。抚顺银行与巨融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合作协议》概括性约定巨融公司从事的在抚顺贷款的所有担保业务均在涉案账户缴存保证金,涉案账户存在巨融公司、借款人向涉案账户汇款,抚顺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存入涉案账户资金的性质用途的情况,造成涉案账户混乱,法院不能确认涉案账户内金钱符合形式上的特定化。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判断涉案账户是否移交抚顺银行占有应从账户设立之日即2009年起,从账户开户性质、外观及账户发生的每一笔业务进行识别判断。抚顺银行未提交充分详实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抚顺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账户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要件,驳回起诉。抚顺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定该账户符合“特定化”和“移交占有”,判决抚顺银行对巨融公司账户1800万元范围内的资金享有质权,对该1800万元范围内的资金不得执行。

对此,初某提起再审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存在问题需进一步查清,被申请人抚顺银行需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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