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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监管重锤砸向关联交易 防范保险经营风险

2016-07-10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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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加强关联交易监管。昨晚,保监会网站挂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防范保险经营风险。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资金运用渠道持续拓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种类和规模迅速增长。依法合规开展关联交易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协同优势、实现规模效益,但同时,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在比例控制、信息披露、风险管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

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和披露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

按照要求,保险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和披露: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类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提供财务资助、债权债务转移或重组、签订许可协议、捐赠、抵押等导致公司财产或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对于需要逐笔报告和披露的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同时在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

 《通知》要求,重大关联交易除按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报告和披露外,还应当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增加报告和披露内容。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重点对关联交易的识别、报告、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披露范围。明确保险公司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分类,对重大关联交易、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及一般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或合并信息披露,并对逐笔、合并披露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分别予以明确。二是细化披露内容。明确各类关联交易需披露的具体要素、渠道和方式,保险公司需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三是提高披露标准。明确重大关联交易与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关系或单笔交易金额标准,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范围进一步扩大。四是强化法律责任。明确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合规性负最终责任,董事会秘书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责任人,并分别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等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探索建立关联交易全链条监管审查问责机制

《通知》称,保险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秘书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对本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由公司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保险公司若违反通知要求,中国保监会将责令改正,并可根据相关情况,采取调整分类监管评价、调整公司治理评级等监管措施。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责任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通知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将其违规行为记入履职记录,进行行业通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是保监会利用市场化监管措施,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又一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提高关联交易公平性和透明性,督促保险公司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及管理;二是有利于建立外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形成促进关联交易规范开展的倒逼机制;三是有利于构建关联交易监管制度体系,丰富监管方式和工具,提升关联交易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大关联交易监管力度,推动保险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探索建立关联交易全链条监管审查问责机制,确保关联交易“防火墙”制度严格落实,促进保险公司平稳健康发展。

目前,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调整为:“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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