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中国

大市中国 > 国内 >

立法健全能源技术创新体系

2016-09-29 09:26:00

 

来源:

北极星售电网讯:能源科技进步离不开能源法律制度保障,因此,要通过相应的能源科技制度建设,特别是通过能源法律政策的安排,积极促进科学技术对我国新能源及能源转型做出更大的贡献。低碳理念下我国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法律的生态化。能源法律政策的重心也从着重稳定而充足的能源安全供应到注重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低碳社会”,实现能源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双赢。

能源立法明确科技创新的原则

能源法要明确规定能源科技创新原则和节能科技制度,“国家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能源发展,加强能源科技研究开发与应用,支持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技术节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能源节约的技术支持体系,加强能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技术的攻关和产业化。用能单位应当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能源节约利用水平。”“国家将设立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等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技术、能源加工转换和输送技术、能源清洁和综合利用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及能源安全生产技术等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

将低碳科技创新战略纳入科技整体发展战略,大力促进商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并在发展低碳的科研项目审批、经费保障、人员设置上予以倾斜,增加低碳经济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比例。

立法明确能源科技发展机制。能源立法明确能源科技发展方针:国家积极推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保障国家能源战略的实施。能源科技发展应当有利于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增强能源供应和安全输送能力、保护环境。国家采取措施提高能源企业综合技术实力,鼓励能源企业推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

能源立法明确节能技术工作的管理部门、职能和职责

低碳技术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各政府部门的参与引导,同时需要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专家共同参与,加强研究、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加强能源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构建政府主导,能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合作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为能源科技的保驾护航。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国家级能源实验室、国家能源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重大能源工程和能源科研项目,集中开展能源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活动,引领能源科技创新。《节约能源法》第四章规定了“节能技术进步”,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上一页123下一页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