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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016-10-12 1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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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大连10月12日专电(记者闫平)大连商品交易所11日发布通知,修订了《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分时间段下调了在铁矿石出库时货主未按规定速度和时间提货向厂库支付滞纳金的标准,并进一步明确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修改后的规则自I1703合约开始施行。

根据通知,此次规则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为降低铁矿石期货交割成本,分时间段下调铁矿石从厂库出库时的滞纳金标准:在仓单注销日后19日(含当日)以内,滞纳金标准为0.1元/吨·天;超过19日,滞纳金标准为0.5元/吨·天;第二,进一步明确了滞纳金的算法,即先根据每日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计算当日的滞纳金,再按日加总计算滞纳金总额;第三,为明确厂库责任,对于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的19个自然日后到厂库提货,将品种统一为厂库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责任。

为保障铁矿石仓单价值清晰,降低商品价值受时间因素的影响,规则对厂库仓单出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均进行了界定。据介绍,为进一步降低客户参与交割的成本,大商所正在积极研究调整铁矿石仓库入出库费用的最高限价等,以更好地向产业客户服务。

市场人士认为,规则修改后,能进一步降低铁矿石期货交割成本,促使期现有效衔接,维护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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