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中国

大市中国 > 国内 >

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

2016-12-22 11:47:00

 

来源: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2016-202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行业组织:

为全面贯彻落实《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实施进度和任务分工,现就《实施意见》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如下安排:

一、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

(一)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信用立法的安排部署,在能源法律法规立改时体现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实施进度:持续推动。

责任单位:法改司、资质中心

(二)建立健全信用制度

加强行业信用制度建设,研究制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行业信用制度体系,夯实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

实施进度: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和发布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6月底前,制定和发布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完善能源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2020年12月底前,陆续出台其他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信用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法改司

二、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交换体系

(三)加强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

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全国统一规范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标准。统一信用信息目录与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并发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等行业标准。

实施进度:2017年5月底前,编制和发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并且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版本;2017年8月底前,编制和发布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2020年12月底前,编制和发布其他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标准体系。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科技司

(四)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设

以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信用记录指标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实现信用记录全覆盖。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建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2018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各专业司(包括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油气司、新能源司、监管司、安全司等司,以下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五)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设能源行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归集与整合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建成能源行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2020年12月底前,建成能源行业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六)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数据传输与交换系统,实现能源行业各地区、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建立和拓展平台的各项功能,包括信用信息归集、整理、交换、共享等基础功能和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管理功能。做好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的准备工作。

实施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一期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等基础功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向平台常态化提供信息,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报送至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二期建设,拓展平台功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提高提供信息的频率与质量,实时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信息。

责任单位:资质中心、综合司、信息中心、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上一页123下一页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