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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机组替代火电合同电量转让

2017-06-11 1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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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电改除了要改变电网企业统购统销外,新交易模式还包括了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方式的引入,使得电力交易体系更完善,也为市场主体掌握交易规则增加了难度。今日,阳光下的电改专栏,葛志坚律师通过解析各地交易规则,为您分析合同电量转让问题。

01合同电量转让概念及范围

从合同角度来看,合同电量转让是对市场主体已经签订的交易合同的转让,主要是向具有同类功能的市场主体的合同权利义务概况转让。《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第二十条明确将合同电量转让作为与电力直接交易、跨省区交易的并列的一种交易形式,并指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用图示可表示为:

02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

(一)火电机组之间转让

发电侧之间的转让实际为发电权交易(也成为替代发电交易)。从各地交易规则情况来看,基本沿袭了原国家电监会时期《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只不过是转让的标的从发电量指标变为合同电量),主要是:

1.节能减排原则,发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只允许高煤耗机组向低煤耗机组转让;

2.电网运行约束原则,电网运行约束机组合同电量、调峰调频机组电量、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原则上不得转让;

3.转让范围:原则上为省内,也有部分例外,如广东交易规则规定允许西南富余水电机组作为受让方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转让电量可以是合同全电量,也可以是部分电量(如湖南交易规则规定);

4.集中竞价电量可否转让。如允许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转让,势必会影响市场主体报价策略;从我们检索来看,目前各地交易规则并不允许集中竞价电量转让。如广西交易规则规定现阶段允许“在发电企业间开展年度长协电量的转让交易”。广东交易规则规定:“现阶段允许发电企业之间开展基数电量和双边协商电量的转让交易。”

(二)新能源机组替代火电合同电量转让

针对我国西北地区新能源消纳受限问题,2016年国家能源局已出台《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允许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更是明确了可再生能源企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市场交易电量”的模式,即保障新能源发电企业最低年利用小时数,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通过市场化方式予以消纳。

以甘肃为例,目前已经开展了替代酒钢自备电厂发电、替代中国铝业兰州分公司自备电厂发电的交易,主要内容为:自备电厂(火电企业)放弃自备电厂发电计划,通过竞价/协商的方式并经安全校核后,转由新能源企业替代自备电厂发电。

03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

由于目前各地规则严格考核偏差电量,如允许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将会极大影响市场成交的量与价。从各地交易规则规定情况来看原则上不允许合同电量转让,仅允许在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转让合同电量。广东、安徽等地的交易规则并未提及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事宜,在操作中实为不允许。

重庆交易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单方面退出市场交易。确需退出的,需相关方协商一致,抄报市经济信息委。市场主体未完成的剩余合同电量可以转让,受让方仅限于满足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

云南交易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双边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山西交易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发电企业(包括代理的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包括代理的售电企业)之间暂不能进行逆回购性质的合同转让交易;发电企业(包括代理的售电企业)之间、电力用户(包括代理的售电企业)之间可分别进行发电、用电合同转让交易。

“售电互保协议”给市场交易主体留下了无穷的想象空间,但“无法履行合同电量特殊原因”究竟包括哪些,“售电互保协议”应如何签署,转让的比例等仍需规则制定部门予以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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