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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世贸城开发商存股权纠纷 合肥东舜陷入解散危机

2015-06-03 1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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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是我国公司治理过程中频繁出现的一个顽疾。保护小股东权益是现代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尽管《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做出了一些有力变革,但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中小股东利益却经常受到侵犯。那么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探讨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很有必要。我们希望通过这一纠纷的呈现和剖析,引起更多的关注。

大小股东因为经营管理,分红等问题对簿公堂

华邦世贸城,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核心位置,集住宅、写字楼、商业为一体,成为合肥市的知名地标。但华邦世贸城的开发商——合肥市东舜置业有限公司内部的大小股东间却因为经营管理权、股东大会及分红等问题产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

据记者了解,合肥市东舜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30日,其股东经多次变更后为:合肥华邦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1%、安徽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1%、浙江东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8%。

5月13日下午三时,该请求判令解散合肥东舜公司的案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方浙江东舜认为作为合肥东舜公司的大股东——合肥华邦和安徽华顺严重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了公司利益及小股东合法权益,认为股东间缺乏基本信任,且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原告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判决合肥东舜予以解散。

在浙江东舜的民事起诉状中,大股东严重损害合肥东舜及浙江东舜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如下:华邦世贸城项目存在工程造价虚高、财务账目严重造假等问题;非法挪用公司3.6亿元巨额资金给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利用从关联公司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钢材等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侵占合肥东舜公司巨额资产5000多万元;多次申请查阅合肥东舜公司的会计账簿未果;非法剥夺原告委派的副总经理的职务……

为何不开股东大会?为何不分红?

依照合肥东舜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1次,于每年12月31日召开。但原告表示,公司自2013年以来已经连续两年未能依法召开股东定期会议,非法剥夺了原告的经营决策权。

为了打破僵局,2013年4月22日,原告作为代表合肥东舜18%表决权的股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向合肥东舜公司、安徽华顺公司及合肥华邦公司发送《关于召开合肥市东舜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但安徽华顺及合肥华邦对此提议置之不理。

对此,被告方辩护律师辩称,浙江东舜试图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是违法行为,其只有提议权。

庭审中,被告方及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对于主审法官提出的“合肥东舜公司近年来是否召开过股东大会”的问题并未有明确辩解,最终称是在2014年开过股东大会。而原告对此表示从未收到相关通知。

同时,在原告看来,合肥东舜从未有过分红,“2007年到现在一直没有兑现分红承诺”,推测公司已经面临经营困难,由此申请公司解散。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方律师认为,原告方诉称合肥东舜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根本不存在,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股东的股本金翻了至少十倍。

而原告方认为,《公司法》条文中,不仅仅针对经营困难,更提到管理困难,目前,合肥东舜公司存在的就是管理困难,大股东对于小股东的排挤,只会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利好变得更坏。“仅就租赁给银泰百货的十万平米商业而言,2012年8月30日交付银泰百货商业,每月每平米40元,扣除六个月的装修免租期,自2013年3月1日起合肥东舜每月即可收到租金400万元,至今累计可收租金10400万元,但合肥东舜公司未向浙江东舜分一分钱。”

对于没有分红一事,被告方并未给出明确回复。

此外,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工程造价虚高、财务账目严重造假、非法挪用公司3.6亿元巨额资金给关联公司、购买钢材等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侵占合肥东舜公司巨额资产、申请查阅合肥东舜公司的会计账簿未果等为题,被告方律师辩称“不存在,无中生有”。

法院当庭并未宣判。

资产评估为何越来越少?股东知情权被剥夺?

其实这场官司并非是三家股东第一次对簿公堂,历史情况也盘根错节,双方轮流向对方提起诉讼,纠纷持续了很多年。但其中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陈家灿是否享有股东权益?二、陈家灿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这还要从2005年合肥东舜成立之初说起。2005年,浙江东舜与陈家灿共同出资2000万成立合肥东舜,其中浙江东舜出资1500万元,持股75%,陈家灿出资500万元,持股25%。

2007年10月24日,浙江东舜将持有的75%股权、陈家灿将持有的7%股权转让给华顺公司。

2008年,陈家灿将18%股权变更登记于浙江东舜公司名下,陈家灿实际以浙江东舜名义享受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早在2011年,陈家灿因股东资格纠纷,以合肥东舜为被告、浙江东舜为第三人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陈家灿系浙江东舜公司所持有合肥东舜公司18%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其对合肥东舜公司的18%股权享有投资权益。

由此陈家灿的股东资格得到法律肯定。

但在陈家灿看来,其实际的股东资格已经遭受到非法剥夺,股东权益也已遭到损害。

其一,大股东之间存在关联交易。经法院认定,陈先保为华泰公司的控股股东,华泰公司为华邦公司的大股东,陈先保曾为华顺公司的董事长,陈先保、华泰公司、华邦公司、华顺公司之间存在投资关系或经营管理管理,故具有关联关系。而华泰公司与合肥东舜之间曾存在钢材买卖关系,属于关联交易。

“有些关联交易并未经过我签字同意。”陈家灿说,这主要涉及到借钱的问题。“我们在银行总共要融资7亿,其中有4亿我知道也签字了,但合肥东舜在合肥华邦下面的租赁公司借了2亿、在徽商银行借了1亿,这我是不知道的也没有签字,而按章程来说,只有占股10%以上的股东签字才可以借。”陈家灿称,这些钱光利息一年就要上亿,“借到的钱他们在使用,利息却是我们在买单。”

2014年,陈家灿和浙江东舜分别以及联合向合肥东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2009年1月1日至今所有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合肥东舜均以“我公司无法判断谁才是我公司真正的股东”为由,没有受理此申请。

“合肥华泰公司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安徽华顺公司与合肥华邦公司,采用非法人事任免手段,事实上剥夺了陈家灿对公司行政及采购问题的决策权,并非法剥夺了浙江东舜委派财务经理的权利。”陈家灿说,无法查询账目,这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

其二,除未能参加应如期召开的股东大会外,陈家灿的工资和报销所得被非法扣除。

“最开始我有107亩土地里18%的股权,如果2007年全部退出,按300万一亩能拿到5400多万,他们还承诺给我5000平方米的营业房,想不到现在连工资都扣了。”陈家灿回忆称。

据陈家灿透露,目前合肥东舜把他每月1.7万元左右的收入全部扣掉,“这是违法的,法院只同意扣5000块。”

陈家灿之所以被扣工资、封房子,缘于此前他曾从合肥华邦下面的一家小贷公司借款,用于增资扩股,总共借款3000万,再加上从合肥东舜借款3520万,于2012年被起诉。

“2010年,当时有四五亿的钱在账上,大家就按照比例分,他们多借一点,我少借一点,他们借了2.9亿,我借了3520万,按比例我的钱可以用到2013年5月份,想不到他们2012年以后就起诉我,法院不知道背后的情况,你想18%的股份我能有几个亿的资产,但法院只会看借钱行为是否成立,就把我的流动资金账号和房子封了。”陈家灿称。

在陈家灿看来,他在公司18%股份所对应的资产价值完全可以抵消他从公司借钱的数目,“这块土地有107亩,按照现在的行情,光是土地市值就有二十八九亿,实际来说我现在的资产应该在四五亿左右”。

而在5月13日下午庭审中,第三人的代理人朱政也已承认,世贸城项目已增值十倍,市值38亿元人民币。

根据评估机构2013年的评估,合肥东舜评估后的净资产为12.6亿,陈家灿1%的股权价值为1260.70万元,对应的18%股权约为2.27亿元。而2014年,大股东2014年下半年的资产评估总价值仅剩10.6亿元。评估价值越来越少,让陈家灿心存怀疑,认为评估公司的评估缺乏一定的准确性。

陈家灿认为世贸城项目遭到低估,“根据市场行情预估,华邦世贸城项目仅租给银泰城的10万平方米商业部分的市值就高达25亿元、10.67万平米的写字楼市值高达13.8亿元,12万平方米住宅的市值高达12亿元,不含地下部分总市值可达50多亿元。”

在陈家灿看来,这个庞大的综合体项目严重超出了预算。“全部造价超过25亿元,超出预算7亿元。”

而陈家灿这18%的股权因为6520万元的“债务”也先后在法院被拍卖。“如果第一次流拍,股权价值就下降20%,第二次流拍再下降15%,这样600多万元一股就能合法获得我的股权价值。”陈家灿说,2014年,浙江东舜拥有的3%的股权就是这样被合肥华邦公司拍走的,“这也是我不同意和解的原因,只有法院判解散公司,进行公司清算,才会水落石出,之前和他们谈过3次,都谈不拢。”

陈家灿称,即便是这10.6亿的市值,按15%折算也还有1.5-1.6亿元,“为何要扣我的工资、封我的房子”?

截至记者发稿,对于具体情况的事实和细节,合肥华邦相关工作人员并未向《经济》记者给出回应,记者联系到合肥华邦及华邦世贸城项目组的相关负责人,他们也只是表示,等到法院判决结果出来。

“现在依法治国给我带来了起诉的权利,我只花了80多块钱的诉讼费在合肥中院就立案了,按照原则来讲,应该要150万诉讼费。”这让陈家灿看到了希望,他相信能通过法律重拾自己应有的权益。

这一案件如何解决或将成为《公司法》如何进一步完善的一个切口,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本刊对案情的处理也会进行持续关注。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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