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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券交易所IPO新规实施修订发行实施细则

2016-01-06 10:23:00

 

来源:房天下产业网综合整理

伴随新股发行新规启用,“全额预缴”的传统打新模式成为“过去式”。沪深证券交易所对新股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5日分别采取业务问答和通知的方式,对IPO新规进行详细解读。

沪深证券交易所对新股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取消了者在申购委托时应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的规定,及网下者应于申购日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者应根据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缴纳申购款的要求及相关业务流程。

细则明确,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其近一次放弃认购次日起的180日(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细则还要求者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同时,明确了由于者资金不足放弃认购的中签新股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本次修订后,者申购新股的持有市值要求、市值计算规则及证券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未发生变化。者持有的债券、基金、ETF、LOF等产品不计算市值,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正常、冻结、挂失、融资融券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均计算市值。

细则还明确,者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者认购资金不足的,将被视为放弃认购。

而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在2000万股以下(含2000万股)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者直接定价发行。

网下发行方面,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明确了网下者根据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缴纳认购资金的要求及相关业务流程;明确了新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为同一日,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T日9:30至15:00。

此外,细则明确了对于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者直接定价发行,不再安排网下发行。

细则要求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者及其管理的证券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 网下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主承销商应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者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第九条 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上述信息经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后,结算银行负责对配售对象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主承销商,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CA证书。网下者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后,应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申购平台CA证书。同时具有网下者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CA证书可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多次使用。

网下者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参与报价及申购。主承销商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及结算银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与登记结算平台完成相关数据交换。

第三章 询价与申购

第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网下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既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申购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者直接定价发行,不再安排网下发行。

第十三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股票代码后方可刊登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

第十四条 网下者参加初步询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参与新股发行持有市值要求;

(三)已开通CA证书用户;

(四)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0:00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持有市值参数标准,提交并确认股票代码、发行人名称等初步询价相关参数,启动本次网下发行。

主承销商应于该日21:00前通过申购平台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网下者及其配售对象,并完成初步确认。申购平台将根据持有市值参数标准,自动核对经主承销商初步确认的网下者及其配售对象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将被剔除。

第十六条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网下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申购平台记录本次发行的每一个报价情况,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可以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第十七条 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应在符合网下发行参与条件的网下者及配售对象范围内,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以下统称“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主承销商应于申购日(T日)前一个交易日当日15:00前,将剔除后的网下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按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其中一个配售对象只能对应一个银行收付款账户。

登记结算平台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然后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信息提供结算银行。

第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于T-1日15:30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并提交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等申购参数,并在申购开始前完成相关参数确认。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预先披露的发行方案对网下初始发行总量调整后确定。

T日9:30前,申购平台自动剔除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第十九条 新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为同一日,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T日9:30至15:00。在申购时间内,网下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申购价格,该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或者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申购时,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当配售对象初步询价中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时,其填报的申购数量不得低于“拟申购数量”,也不得高于主承销商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高于网下发行股票总量。当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时,其填报的申购数量应为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网下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第二十条 在T日9:30至15:00之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申购平台实时查询申报情况,并可于T日15:00后,查询并下载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应于T日15:30前在申购平台完成申购结果数据确认操作。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主承销商应于T+1日15:00前,将各配售对象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数据上传至上交所申购平台,上交所申购平台15:30前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各配售对象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其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

主承销商应于T+2日向市场公告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每一只股票发行,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拟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网下者应通过申购平台报备配售对象账户及其关联账户。

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证券账户。

第四章 资金的收取与划付

第二十三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网下发行专户用于网下认购资金的收付;在结算系统内开立网下认购资金核算总账户,为各配售对象设立认购资金核算明细账户,用于核算配售对象网下认购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主承销商按本细则第九条及第十七条的要求向结算银行提供配售对象相关信息,作为结算银行审核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合规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T+2日16:00前,网下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认购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各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信息,对各配售对象收付款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检查。通过检查的,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将认购款计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电子入账通知。该入账通知须明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认购资金核算总账户、配售对象认购证券账户及认购证券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

如未通过检查,结算银行将该笔付款予以退回,并按约定方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

第二十七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认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网下者可以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主承销商于T+2日17:30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2日16:00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对未在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于T+3日14:00前将终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发送至申购平台,并由申购平台转发至登记结算平台。

主承销商应于网下发行完成后向市场公告网下配售结果。

第三十条 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结果数据,将各配售对象的应退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于T+4日10:00前以各配售对象认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通过PROP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

主承销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提供上述配售结果数据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配售对象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结算银行于T+4日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电子退款明细数据,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对象汇款凭证,办理配售对象的退款;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办理募集款的划付。

第三十二条 网下发行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者保护基金。

第五章 股份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上交所申购平台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上交所转发的上述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主承销商承担。

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二十八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股份,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后,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于网下发行工作安排有需求的,须经证券部门批准,与上交所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时沟通,并协商确定具体操作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同时废止。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的发行配售。

第三条 持有深市非限售 A 股市值不少于 1000 万元(含)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产品。

第二章 市值计算规则

第四条 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照 X-2 日(X 日为初步询价开始日,下同)前 20 个交易日(含 X-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五条 配售对象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配售对象持有多个证券户的,多个证券账户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配售对象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X-2 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 A 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申请,深交所可以向其提供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下配售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认购资金的收付、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备案银行账户的审核。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 在初次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发行股票前,主承销商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主承销商用户。主承销商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操作负责。

第十三条 网下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登记后,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者用户。网下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操作负责。

第十四条 网下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网下者应当于 X-1 日 12:00 前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第十五条 具有主承销商和网下者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当分别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分别申请成为主承销商用户和网下者用户。 第十六条 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的有关数据,自网下申购之日起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上保留六个月。

第十七条 初步询价截止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选择符合主承销商初步询公告规定的报价条件的网下者及配售对象,并剔除不满足市值要求的配售对象,完成网下询价者的确定。

第十八条 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该相同。

第十九条 网下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第二十条 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时、准确地维护配售对象备案的银行账号等信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结算银行承担。

第四章 发行流程

第二十一条 X-1 日,主承销商应当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申请,并向中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记结算平台的书面委托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交易日进行,网下者在发行人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 T-2 日(T 日为网上申购日,下同)15︰00 前完成。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有关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应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等,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第二十四条 T-1 日 15︰00 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发行价格等相关信息,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将自动剔除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发行参数确定后,主承销商应当在 T-1 日 15︰00 前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有效报价者确定,并启动申购。

网下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有效报价入围数量。 第二十五条 网下申购日为 T 日,T 日 9︰30-15︰00 期间,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时,网下者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T+1 日 15︰00 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网下申购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网下获配股份及应缴款情况。

T+2 日,主承销商在指定媒体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第二十七条 T+2 日 8:30-15:00,网下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T+2 日 15︰00 前到账。

第二十八条 网下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1)网下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否则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3)网下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股票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 六位新股代码” (如新股代码为 000001,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000001”,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实时反馈至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各配售对象的到账情况;网下者可以通过网下电子平台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托管银行须于 T+2 日 15:30 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认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认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第三十条 T+2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配售对象新股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形成新股网下认购结果后于 T+2 日 17︰30 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确认。

第三十一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第三十二条 T+3 日 15︰00 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制作新股配售结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终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主承销商应当于 T+4 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网下配售结果。 第三十三条 T+4 日 9︰00 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下发行新股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网下发行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者保护基金。

第三十四条 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新股认购款项后,应当及时依据承销协议将有关款项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网下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网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记不实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主承销商承担,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网下者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深圳 A 股证券账户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

对于未报送配售对象关联证券账户资料或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的网下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第三十七条 配售对象已参与某只新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参与该只新股网上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网下者报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为依据,对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针对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和网下配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导致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不能正常运行,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 年 5 月 9日发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 [2014] 158 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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