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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改为备案制

2016-10-10 1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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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凡不涉及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规定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且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

同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凡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备案管理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适用备案管理。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认为,《办法》是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的重要配套措施。其中涉及的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这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根本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这是对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必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我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当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通过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是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采取这一改革措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将减少95%以上。有关部门要提升效能,有针对性地加强投资促进和服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诚信守法。下一步还要根据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继续优化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业内人士指出,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管理改革并配套施行相关措施,有利于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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