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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017-01-13 1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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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总局1月11日印发《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指出,本指导原则不仅适用于中药新药的命名,也适用于对原有中成药不规范命名的规范,对于沿用已久的药名,如必须改动,可列出其曾用名作为过渡,过渡时间应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发布了“科学简明,避免重名”、“必要、合理”、“避免暗示、夸大疗效”、“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四条命名基本原则。

首先,中成药通用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不易产生歧义和误导,避免使用生涩用语。一般字数不超过8个字。

其次,一般不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命名,也不应用代号命名。如:名称中含“X0X”等字样。

更为关键的是,在此次修改中成药命名规则中明确,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如:名称中含“降糖、降压、降脂、消炎、癌”等字样。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宝”“灵”“精”“强力”“速效”等;名称含有“御制”“秘制”等溢美之词。

这两条规定对于各家药企的小伙伴来说,将对于产品要重新定位.39医药君搜索按照《原则》中列举的关键词为例进行搜索,发现有超过7000多款中成药的通用名不符合《原则》标准。

有业内人士向39医药君表示,此次《原则》的出台,势必将引发中成药行业又一轮的大洗牌,保守估计将用超过1万家企业将投入到这一次的更名工作。

除此之外,文件还提出了以下几点修改产品通用名的原则,39医药君整理如下,仅供小伙伴们参考。

1.不应采用封建迷信或低俗不雅用语。

2.名称中应明确剂型,且剂型应放在名称最后。

3.名称中除剂型外,不应与已有中成药通用名重复,避免同名异方、同方异名的产生。

4.一般不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命名,也不应用代号命名。如:名称中含“X0X”等字样。

5.不应采用固有特定含义名词的谐音。如:名人名字的谐音等。

6.一般不应含有濒危受保护动、植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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