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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改新政松绑管制:“二次议价”禁令大放开

2017-02-13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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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2月13日讯 自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文件之后,赛柏蓝第一时间转发的文件内容、官方权威解读、专家点评等内容受到行业高度关注,这几天民间的各类解读分析更是刷屏,各种信息满天飞,成为业界全民讨论的热点,但还是有很多对医药企业影响非常巨大的关键信息,似乎被业界忽略,没能引起足够的关注,今天赛柏蓝挑出一条与大家交流。

▍药改新政松绑管制:“二次议价”禁令大放开

在“国办发〔2017〕13号”文件,第九条明确提出:“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在全面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或已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地区,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

参与过该政策制定过程的专家向赛柏蓝表示,文件的这一改革内容是一个大突破,等于过去多年以来,在国家政策文件层面“禁止医院采购药品二次议价”的“禁令”大放开,允许医院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相当于赋予了各地医院可以名正言顺进行药品采购自主议价,即通常所称的“二次议价”的合法权利。

与此同时,在全面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或已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地区,允许医疗机构自主议价采购的改革,这也印证了在上月国务院医改办召开的由全国各省医改负责人出席的“全国医改研讨班”上相关领导的讲话精神。

该专家进一步向赛柏蓝表示,该政策是国是符合中央精神以及相关改革原则的(特别是医保方面的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中央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原则。

在价格改革方面,国家在2015年下发了级别最高的改革文件,即“中发[2015]28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在该文件的第二章第七条中针对药品价格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显然,逐步放开医院自主议价(即通常所称的“二次议价”),是符合中央的改革精神的,是大势所趋,只是,在改革转型的过渡阶段,广大医药企业需要作好迎接的各项准备,否则市场管控会非常被动。

赛柏蓝注意到,医院采购药品“二次议价”的提法首次出现在官方正式的文件中是2010年7月,当时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卫规财发[2010]64号”文件《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该文件第三十六条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这一“禁令”成为多年以来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合作中,医院不能够随意进行价格谈判或者说叫压低价格(低于省级招标采购平台中标价)的重要政策依据。

有关药品招标采购的大文件,在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办发〔2015〕7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随后“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件即《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出台,虽然没有在文件中对是否“禁止医院二次议价”进行明确,但在10月份国家卫计委下发了《关于公立医院医药集中采购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要求,杜绝纠正医院违规网下采购和以各种名目要求企业返点、返款、建立“账外账”等形式的二次议价,对违规医院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建立约谈、问责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降级撤职等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这算是国家文件中,对禁止医院采购药品“二次议价”最严厉、最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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