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中国

大市中国 > 宏观 >

明星"阴阳合同"引发蝴蝶效应 影视业灰色地带被揭

2018-06-05 09:00:00

 

来源:中投投资咨询网

影视行业的“灰色地带”或正在逐渐被暴露在阳光下。

崔永元手撕《手机2》事件,曝光了影视行业的大小合同,将娱乐圈明星片酬的纳税“套路”公之于众。事件引起税务部门介入,无锡地税局回应称“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究其事件本身,是崔永元由《手机2》的私人恩怨,而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目前,该事件还在持续发酵中。

5月28日,崔永元在微博发布一份片酬合同,出现艺人“范冰冰”字样,合同显示“甲乙双方确认聘任关系后,按照本合同规定安排范冰冰于本合同约定聘用期内参加本片的演出工作,甲乙双方约定本片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酬金为共计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现金税后款)”。

第二天,崔永元进而曝光另一份“4天6000万”的大小合同,称合同主体采用“小合同片酬千万,大合同五千万”的大小合同,其中,五千万“偷偷摸摸”,该演员工作时长仅为4天。

随后,范冰冰工作室回应称从未采用“大小合同”的进行签约、4天片酬6000万为谣言。该事件迅速引起税务部门注意,并开展调查。

4日上午,崔永元对范冰冰致歉,表示该事件与范冰冰无关。

不过,“4天6000万”所指何人,大小合同如何纳税,是否涉及逃税,尚未有定论。但一系列的事件进度背后,明星高片酬、明星纳税方式成为全民话题。随着市场化程度提高,影视行业的“秘密”被公开,诸多不合规现象亟待整顿。

什么是“阴阳合同”?

第一个关键词为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对外的一份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具体到影视行业而言,一位制片人称,常规来说,如果演员要税后1000万,那需要跟他签两份协议。其中100万走影视公司账户,按企业所得税比例缴纳25%;900万走私人账户,和个人工作室签约,普遍来说,纳税只有几个点。

不过,崔永元提及的“1+5”是“合理避税”的大小合同,还是存在逃税嫌疑的“阴阳合同”,目前无法盖棺定论。

获悉,一般来说,明星在签约演艺合同时,有三种签约主体可供选择。个人名义、个人工作室名义、影视公司名义。这三种名义签约所涉及的纳税方式和金额有很大不同。

以明星个人名义签约,其合同形式为劳务报酬,则适用20%-40%的税率;若以影视公司为纳税主体,公司则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5%,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附加税等;明星工作室,有别于个人,也有别于公司,更多的是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按个人所得税法,工作室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不过,多位制片人和业内人士均表示,国内多个地方对工作室会采用很低的核定征税率,一般在3%以下。需缴纳的增值税方面,以年销售额500万为标准,超过与否分别收取3%、6%的纳税额。

如浙江东阳、霍尔果斯等地,则针对影视公司入驻提供了更高的税收优惠,按不同比例进行返税。其中,霍尔果斯的“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吸引了众多影视公司前往注册子公司。获悉,入驻霍尔果斯已不再是高枕无忧,目前,多家当地影视文化公司因税务问题正被要求自查。

按上述缴税比例,签大小合同的核心诉求“合理避税”。但是否有逃税、偷税漏税的嫌疑,需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厚哲分析,一般来说,有三种可能。

一种是阴阳合同,即收了6000万的总额,但只有1000万合同拿去报税,剩余5000万私人走账,这构成严重的逃税行为;第二种是提供演出、同时也参与策划、咨询等一系列服务,并按照合同性质、收入情况报税,则不能简单按合同数量就断定其构成逃税;另一种也存在违法嫌疑,即大小合同都已纳税,但大合同没有实质性交易,即演员拿了片酬什么都没做,只为了把片酬藏起来。

此外,一位公司财务人员称,一个事件签两个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轻者补缴、罚款,金额巨大会十分严重。

多位电影制片人表示,行业中偷税漏税的情况已经很少见了,明星和公司一般都会爱惜自己的羽毛,不会冒险逃税。但签约类似大小合同的“合理避税”情况,则十分普遍。

上述事件所提及的大合同采用现金支付,多位制片人表示,实际的操作中不太可能。如果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金额巨大、多次操作会引起银行关注;若采用转账,也需在相关成本预算中有所体现,这笔钱不可能“凭空消失”。

虽交税、但按照一定方式降低税收,是否违法?目前税法并没有直接定义,也未有先例。不过,若属阴阳合同的情况,“阴”合同不交税,则属违法行为。

目前,根据事件本身所呈现的信息,合同双方是谁、1+5的大小合同是否分别交税尚不清楚,应按纳税主体的纳税比例作出判断,需等待税务部门的调查结果。

行业有待规范

虽未有调查结果,问题核心究竟出在哪一环节并不清楚,但资本市场就已率先做出反应,数十家传媒影视股集体被“绿”,部分公司跌停。

直接涉及的公司包括出资1479万元收购范冰冰工作室49%股权的唐德影视。4日,在其股价跌停后,唐德影视方面回应,“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公司均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其中,在与上游供应商的合作过程中,存在需由公司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的,公司均已依法完整履行了相应的代缴义务。”

股价下跌,这其中的大逻辑在于,部分影视公司靠头部明星起家、深度绑定明星个人。明星个人片酬的提升背后,面临的是影视公司高昂的纳税,成立明星工作室可减少纳税比例,存在一定逃税嫌疑。

面对公司股价下跌,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感到特别委屈”,认为公司是无辜中枪。若影视公司并未代理艺人经纪业务,则影视公司并非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为经纪公司或个人,具体问责方应为经纪公司。但若影视公司本身便代理了艺人经纪业务,则涉及内部操作,应结合合同细则具体分析。

此外,一般来说,拥有议价权的明星要求片酬为税后收入,则纳税主体并非明星本人。具体纳税方要根据项目合同问责。

北京资深刑事律师易胜华称,有些演员在合同中将代缴税款的义务约定为出资方,自己的收入为税后净收入,这种做法当然无可非议。但是,如果明知对方为逃避缴纳采取阴阳合同的方法而给予配合,致使国家税款流失的,如果达到了入罪门槛,则双方是共同犯罪。

客观来看,在刘晓庆、毛阿敏、韦唯等明星逃税事件后。如今的娱乐圈,无论是从操作层面、还是动机上,大公司与明星艺人逃税的违法成本都比较高。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第一时间的反应也直接说明了问题,即大公司以及头部艺人声誉价值较高,违法后会产生连锁反应,如公司市值下降、艺人作品受限等。

“阴阳合同”事件还在持续发酵中,其引发的连锁效应正在逐渐打开娱乐圈的黑匣子。

除了口水仗本身,真正引人深思的,是国内影视行业在市场化初期所暴露的不健康状态。一位好莱坞制片人表示,美国有一套严格的制片流程和报账体系,这种情况在好莱坞是不可能出现的。更值得深思的,则是影视公司纷纷从产业一环向产业链布局,背后产生诸多利益共同体,这从本质上并不符合商业逻辑。

随着税务部门的调查,最终对该事件定性为合理避税还是逃税行为,或对行业造成很大影响。“如果属于逃税,多合同模式要冒很大风险,可能导致演员片酬整体下调,行业正向发展。”郑厚哲说。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