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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生物行业:医保局主导支付端变革持续

2020-05-06 08:50:00

 

来源:国盛证券

4 月 29 日,医保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药品目录》调整的程序、《药品目录》的使用、医保用药的支付、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附则等 6 个大的章节及 35 条细则。

《征求意见稿》是医保局由被动支付转向主动支付的变革延续。从内容上来说,《征求意见稿》的核心要点在于两点,即调整医保目录品种、医保支付标准的对接:

调整目录品种:一方面从时间上明确了医保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每年进行调整 1 次,其实也就是将已经进行过 4 次的医保谈判常规化、制度化,同时留下了对部分品种进行调出的口子。另一方面,强调了目录品种的三大基本条件“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并且列出了不纳入目录范围的 10 类、直接调出目录的条件 6 类、可以调出目录的条件 3 类。

对接医保支付标准:核心意思是将药品目录的准入工作与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衔接,从内容上看符合我们之前所判断的,以带量采购为价格抓手,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对于产业的影响是结构性的,良币淘汰劣币是主旋律。在 3 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早已经明确了医保的定位就是“保基本”,那么这次《征求意见稿》就充分反映了医保在兼顾“民生”与“控费”时做的平衡。那么,对于各细分领域的影响来说:

创新药及创新产业链:动态调整常态化,利好于创新药快速进入医保放量。此外,医保谈判的“2+2”模式(谈判药品有效期 2 年,2 年后仍为独家的,可再根据另行规则降价续约 2 年,续约期内医疗机构可以议价,续约期后进入《药品目录》,因此创新药在没有仿制药的情况下降价压力较小),从而保障药品合理的利润空间与研发回报。在考虑了“民生”之后,如果谈判药品出现了仿制药,是可以在价格不高于谈判支付标准的情况下,直接挂网采购,兼顾了医保“控费”诉求。

疫苗: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医保目录,意味着疫苗行业仍然主要在自费市场,自主定价的空间相对较大。

药店板块:在不纳入目录范围的 10 类药品中包含“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保健药品”、“乙类 OTC 药品”、“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次加工的饮片”等,市场可能解读为对药店行业形成利空,但是我们认为实际上这个只是不再纳入医保目录范围,而不代表一定会被调出(有专门的直接调出目录和可能调出目录的范围),假设存量品种也会被调出,此类药品在上市药店中的占比也相对较小,影响相对可控。

中成药板块:“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乙类 OTC 药品”不纳入医保目录将对中成药板块未来的增量逻辑造成变化(对存量品种是否有影响需要看未来是否会被调出医保目录)。如果假设存量品种也会受到影响,那么补益类、保健类产品、乙类 OTC 将从部分医保支付转化为消费者全自费,短期内会对医保目录里的相关品种销售造成一定影响;长期看,中药 OTC 及品牌消费品将彻底摆脱医保政策的影响,形成医保支付体系外的自主消费驱动逻辑。

负面清单品种:被有关部门、机构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是直接调出目录的条件之一,尽管没有明确什么是负面清单,但是此前带有一定的负面意思的“辅助用药目录”或“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中的品种需要重点关注。

部分临床价值不高的品种:在直接调出目录的条件 6 类中和可以调出目录的条件 3 类中,临床价值被反复提到,需要关注部分临床价值不高品种是否会被调出。对于以上的细分领域,暂时只能做定性的分析,而具体到各个企业上的影响,仍需看后续具体的药品目录调整的方式以及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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