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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规范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 引导行业有序创新共创双赢

2020-08-18 08:06:00

 

来源:万和证券

事件:

8月14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厘清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建立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风险防范机制。《管理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任边界、行为规范、程序性要求、禁止性规定等事项。

点评:

从限制到引导,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有规可循。过去监管层对证券公司与第三方平台间的合作以限制为主。2015年3月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中第五十四条明确指出,“证券公司不得向第三方运营的客户端提供网上证券服务端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接口,证券交易指令必须在证券公司自主控制的系统内全程处理”;2018年5月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中打击第三方互联网导流开户换取开户奖励和后端佣金分成活动。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在金融业科技化的趋势之中,券商加速拥抱互联网金融科技已经成为共识,监管态度也转向积极。时隔两年多后,监管再度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券商与第三方的合作边界进一步明朗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有规可循。

共创双赢的前提是统一规范,有序竞争。互联网企业的优势在于用户和数据,而券商的优势在于专业的服务和风险控制,两者有着明显的优势互补,券商可以为互联网用户带来新的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可以提高券商的获客能力和服务效率。但是如果管理不规范则会出现业务合规、技术与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同时也会引发佣金战等恶性竞争。本次《管理规定》在统一规范存量和增量合作,防止竞争性报价,维护良好行业生态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管理规定》重点明确:1、第三方机构可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相关服务的任何环节;2、第三方机构应当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向中国证监会备案;3、全成本核算的费用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净收入的30%;4、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合作证券公司,不得通过排名、竞价等方式将相同服务以不同价格提供给不同证券公司。

“互联网+证券业”时代来临,合作资质要求利好“两大类”券商。《管理规定》明确证券公司租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证券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当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因此第一类券商如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等集团系券商可与集团旗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开展深度合作深度挖掘集团客户资源;第二类券商如中金公司(腾讯持股4.95%)、华泰证券(阿里巴巴持股2.95%)可与其战略入股的互联网公司股东开展深度合作从而打开互联网平台获客空间。

投资策略:

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持续火热的大背景下,券商普遍加快了发展金融科技的步伐。“互联网+”时代的证券行业,其产业链参与者包括用户、券商、金融系统开发商、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券商作为这条产业链的核心,可以充分享受到经营环境持续向好所带来的红利。同时拥有较大业务规模和较强自主研发能力的大型券商无线上线下都具有一定优势,在“第三方平台”上也更有底气。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未来应该把握两条投资主线,第一条是以中信证券、招商证券为代表的集团系大型券商,第二条是以华泰证券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战略入股的大型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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