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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施全国统筹的耕地补充 国土资源部将予以分类管理

时间:2017-02-13 10:37:00 来源: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确定,未来将探索全国范围内统筹进行耕地补充的模式和工作方法。对于实施全国统筹的耕地补充,国土资源部将予以分类管理。

几乎与《全国土地规划纲要(2016~2030年)》出台的节奏同步,另一项事关地方政府建设用地闸门松紧的行政政策手段,也将进行调整。已被地方政府十分熟悉的耕地“占补平衡”,将有新意。

作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已经着手筹划对占补平衡制度中,耕地补偿方式进行丰富与完善,其新意在于,探索建立“耕地补充”的全国统筹制度,而在以往,耕地补充往往只能在同一县域内进行。

当前,国土资源部已经确定了“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基本原则,而在这期间,国土资源部也要着手筹划耕地补偿指标的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

全国统筹

“未来可能会探索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耕地补充的可行模式。”2月8日下午,一位地方国土资源厅内部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国土资源部近日已经就完善占补平衡的有关问题,下发了文件。

他告诉记者,文件主要是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是加强耕地保护,第二部分内容是改进占补平衡。而在占补平衡的内容之前,使用“改进”二字,将意味着这份文件当中,在既有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基础上,将有新意。

占补平衡是中国内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项土地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将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土地管理法》还规定,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多位基层国土职能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此前占补平衡中的耕地补充,基本上是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即占用的耕地量,只能在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补充,这对于地方建设用地的规模,实际上是一种极大的约束。由于没有足够的耕地补充条件,建设用地的使用,自然会受到影响。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确定,未来将探索全国范围内统筹进行耕地补充的模式和工作方法。对于实施全国统筹的耕地补充,国土资源部将予以分类管理,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份,对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的补充耕地缺口,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

三个层次

多位地方国土资源厅内部人士都认为,即便开展耕地补充的全国统筹,中央政府的控制口径也会非常严格,不可能出现大范围的跨省补充耕地的情况。因此,出现建设用地和耕地区域集中的可能性很低,甚至基本为零。

记者了解到,国土资源部对于占补平衡中耕地补充方式的改进和完善的工作过程中,亦进行了分层次的处理。国土资源部总计划分了三个层次,即县域、省域和全国范围内。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针对这三个层次对应了补充耕地的基本原则。

这三条基本原则是,占补平衡中的耕地补充,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所以,占补平衡中耕地补充的主要方式还是在县域以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省内调节,在更极端的情况下,才可以全国统筹。”前述地方国土资源厅内部人士评价。

国土资源部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省域内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与此同时,地方县一级政府还被要求,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省级政府要做好对市县补充耕地的检查复核,确保数量质量到位。

价格机制

“从目前传达的精神看,无论是省内调节,还是全国范围内统筹平衡,占补平衡耕地补充的运作,都会有市场规律基础上的价格机制设计,国土资源部也希望通过更加市场化的手段促进良性运作。”前述地方国土资源厅内部人士表示。

这其中,土地复垦费是重要环节之一。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更为完善的价格机制设计重点则在省内调节和全国统筹耕地补充指标的过程中。在省内调节方面,县(市、区)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内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地区调剂补充。

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调剂指导价格。

此外,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占补平衡耕地补充环节的过程中,经国务院批准后,有关省份按规定标准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补充耕地资金,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落实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所需经费,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跨省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管护费用及区域差异等因素确定。

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财政部正在和国土资源部协同,制定有关费用的标准和收缴办法,待成型后,将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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