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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上市公司设卡防御“外来者”是否适度引争议

2016-07-01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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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万科控制权的纷争愈演愈烈,一些上市公司也开始以万科为前车之鉴,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防范恶意并购的“野蛮人”。6月29日,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宝安”)的股东大会高票通过了公司章程的修改议案,新章程显示,“外来者”获得公司控制权后,要罢免管理层需支付更高的“代价”,同时提高了董事局成员的准入门槛,相关举措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业内人士分析,随着上市公司反恶意收购意识的提高,或有越来越多股权架构较为分散的上市公司通过多途径防范被收购。

中国宝安两措施防收购

6月29日,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宝安”)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了一项议案,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获得高票通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修订的章程加入了两项反恶意并购条款。随着万科股权争夺战陷入胶着,中国宝安此举被解读为警惕那些来势汹汹的外来者。

中国宝安公司章程新加入的两个条款被业内称为“金色降落伞”和“驱鲨剂”。所谓“金色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与其董事及高层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在相关条款中约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该人员不管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动解职都将获得巨额补偿金。

“驱鲨剂”则主要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设立一些条款,增加收购者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难度。如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除董事辞职或违反法律法规等特殊情况,在每届董事局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等等。增加了罢免公司管理层的难度。

事实上,设置相关条款并非过度反应。中国宝安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时称,修改公司章程是为防止恶意收购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混乱。更重要的是,中国宝安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容易成为举牌目标。

羊城晚报记者查阅中国宝安一季报显示,报告期末,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仅为11.91%,第二大股东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57%,股权结构松散。根据6月30日收盘价计算,该公司总股本为15.92亿股,总市值为218.1亿元,这就意味着,外来者只需要获得超过1.896亿股,即投入约26亿元,就有可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防御“外来者”是否适度引争议

中国宝安并不是第一个对收购者提高警惕的公司,世联行也尝试设置反收购条款。6月初,世联行发布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显示,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或股东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变动超过3%,都需要进行报告,该比例低于《公司法》规定的5%。

此外,多氟多、海印股份、兰州黄河、友好集团等公司也存在类似反收购的条款。如兰州黄河章程规定,当发生公司被并购接管的情形时,在公司高管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前一年年薪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

不过,上市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防御“外来者”也引起不小争议,有声音认为,上市公司修改规则会限制股东权利,损害股东利益。监管层对上述行为也较为谨慎,不少公司在启动章程修改时,都遭到上交所或深交所方面的关注和问询。

如深交所在今年6月7日向中国宝安下发问询函,要求其说明新修条款是否与现行法规存在冲突,是否存在限制股东权利、损害股东基本权益的情形,对管理层人员设置经济补偿条款是否涉嫌利益输送等问题,中国宝安一一回应。

从以往看,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加入反恶意并购条款的行为,基本都放行,但也有部分公司“用力过猛”,导致修改议案无疾而终。如5月,华神集团披露了一份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涉及股东表决权、临时提案权、增持权利等。深交所认为,部分条款涉嫌与《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最终,华神集团取消了该议案。

“公司章程自然不能随意修改,收购门槛也不可能无节制地提高,上市公司加入反收购条款仍要在《证券法》、《公司法》的框架内进行”。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行业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资本市场上的并购交易日渐火热,一些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偏低的上市公司理论上处于并购风险之中,未来或有越来越多公司会采取一些类似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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