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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旗下媒体刊登《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是利率管制》

2016-07-04 1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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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之前个别外媒报道的“中国开始恢复银行利率管制”,今日央行旗下媒体金融时报刊登《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是利率管制》一文称,推进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遵从稳中求进的原则,其间没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过倒退。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与利率管制在作用机理、层面、形式和效果上有着本质区别。

6月27日晚间,针对部分外媒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声明否认银行利率管制,称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存贷款利率上下限已经取消,利率管制已经放开,央行引导并鼓励金融机构自主合理定价,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文章指出,推进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遵从稳中求进的原则,其间没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过倒退。表面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和利率管制一样对存款类金融机构产生约束,但事实上,二者在作用机理、层面、形式和效果上有本质区别。

文章称,建立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并不意味着中央银行会对金融机构定价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即便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像美国金融业监管局这一全美最大的独立非政府证券业自律监管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指导。建立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构后,中央银行非但不会放任金融机构定价,反而会更加关注机制的运作情况,并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指导。

文章称,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金融机构极具吸引力。机制内的成员可公平参与竞争,将更多精力用在资金管理系统的建设上;成员可充分参与市场利率的形成并反映诉求。

最后,文章强调,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与利率市场化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这一机制必将在中国未来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继续发挥关键的支柱作用。

全文如下: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就个别外媒的不实报道发表声明表示,有个别外媒报道称“中国开始恢复银行利率管制”、“重新为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设限”,提出“重启银行利率管理是改革的倒退”。据了解,相关报道主要针对5月末北京地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就银行存贷款定价进行的自主协商。

众所周知,自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政府始终积极地推进市场化改革,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从未动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再一次向世人表明了中国坚定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和态度。诚然,在改革进程中,有的领域推进的速度较快,有的领域推进的速度较慢,但无论快慢,改革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则,那就是稳中求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亦是如此。

从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开始,到2015年10月24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央行用了近20年的时间一步一个脚印地完成了从各类利率的全面管制到存款利率的不再设限,基本实现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每个节点都清晰可见,没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过倒退。

中国之所以能平稳顺利地完成存款利率完全放开这一被世人普遍认为是“最后的惊险一跳”,是经过深入调研、精心设计、严密监测、妥善应对的。从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看,在存款保险制度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等的共同作用下,境内的金融机构能够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合理定价,存贷款利率出现了令人可喜的差异化——既便是同一期限档次的利率,不同银行之间也不尽相同。市场各方可以根据风险偏好“货比三家”,充分反映资金内在价值。

在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建立无疑是个关键。自律机制在对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利率定价秩序和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表面上看,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和利率管制一样对存款类金融机构产生约束,但事实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与利率管制有本质区别。

其一,两者的作用机理不同。利率管制是中央银行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行为实施外部强制性约束。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则是行业自律组织通过自律制衡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行为实施内部自律性约束。

其二,两者的作用层面不同。利率管制着重作用于宏观层面,主要体现在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主体共性和突出行为实施约束。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是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针对金融机构微观层面利率定价产生监督约束。

其三,两者的作用形式不同。利率管制主要采用检查、处罚等行政手段制约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为。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则主要采用制度引导、培训教育、沟通协商、道义劝告、违规惩戒等手段约束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为。

其四,两者的作用效果不同。利率管制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威慑性,但面对宽泛、复杂、动态的金融市场时,管制手段往往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高、操作性不够。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能够充分借助社会监督的作用,尽早发现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当行为产生的原因,依规及时采取指导、协调、纠正并制定相应规则等自律措施,帮助金融机构及时反映有效诉求、纠正不当行为。

建立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并不意味着中央银行会对金融机构定价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行业自律机制要想完全发挥作用,离不开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即便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像美国金融业监管局这一全美最大的独立非政府证券业自律监管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指导。建立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构后,中央银行非但不会放任金融机构定价,反而会更加关注机制的运作情况,并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指导。

近年来,我国也成立了不少行业自律机构,对净化市场竞争风气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部分行业自律机构在成立后违背了设立初衷,加之管理部门监管未及时跟上,行业成员缺乏自我约束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我国金融机构数量众多,经营理念各有不同,金融机构层次与分支庞杂,不排除个别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可能发生违反行业自律的行为,且难以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约束和纠正。当有金融机构存在业务规模扩张冲动、大幅度提高存款利率或大幅降低贷款利率、扰乱市场资金分布与流动、增加金融市场运行风险时,中央银行就有必要通过宏观审慎评估、窗口指导、货币政策工具、行政处罚等市场和行政的手段加以干预。干预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

当然,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本身并不仅仅是“约束”的代名词,从近几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看,这一机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极具吸引力的。首先,机制内的成员单位可以保证在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下参与竞争,既不用担心大银行“财大气粗、打价格战”,也不用担心小银行“高息揽储、铤而走险”,成员单位可将更多的精力用在资金管理系统的建设上来;其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负责制定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和贷款基础利率等市场基准利率报价机制,组织成员单位集中报价的发布,成员单位可充分参与市场利率的形成;再次,成员单位可以在机制内发出自己的声音,建言献策,反映诉求。

总之,行业自律是市场行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与利率市场化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笔者相信,这一机制必将在中国未来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继续发挥关键的支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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