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中国

大市中国 > 要闻 >

浙江:《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6-08-18 16:12:00

 

来源:

中新网杭州8月17日电(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陈谊 方建忠)8月17日,浙江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总队长阮文广在杭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浙江出台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该政策确保每一个浙江公民有一个户口,而且只能有一个户口,经过他们的努力力争该省消除“黑户”。

7日2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努力实现浙江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吹响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新的行动号角。

三十多年前,原籍台州三门县的罗女士与象山县的陈先生相恋,因父母反对,一气之下便与陈先生到象山县一小岛居住。之后,未回过娘家,也未办理过户口迁移手续。当年,村里认为其已经外嫁,罗女士的户口被注销。

根据《意见》第三条第五项有关规定,罗女士可以向三门县注销原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经核实确认罗女士未在象山等地落户,可以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在恢复户口后,罗女士可以向象山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目前,罗女士的常住户口登记已经恢复。

据了解,浙江省已发现无户口人员11200余人(不包括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常住户口的人数)。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阮文广表示,根据浙江实际情况,各地、各部门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为“红线”,以解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等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重点,完善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收养登记等管理制度建设,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意见》就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养登记和户口登记的受理机关、证明材料、办理程序等作出进一步明确,并做到政策规定浙江省统一、证明材料简洁一致,办理流程简便规范,既方便群众办事,又便于基层执行。

针对当前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工作中存在的制度性空白,浙江省进行了突破创新。比如,针对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失踪、身份不明等情形下,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遇到的困难,区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的出台,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政策衔接,明确规定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研究修订户口登记、收养登记、计划生育、《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等方面的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工作不力的地方要实地督办,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确保把这项惠民生、得民心的工作抓紧抓好。

按照《意见》要求,浙江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法解决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因失踪或者死亡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其他无户口人员等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出台这个政策要实现一个目标,两个主动。”阮文广表示,一个目标是确保每一个浙江公民有一个户口,而且只能有一个户口,经过他们的努力力争该省消除“黑户”。两个主动是要做到公安机关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户口登记要主动作为,同时无户口的公民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