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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作为降低企业杠杆的手段 需警惕 “伪市场化”

2016-08-23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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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去杠杆和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重要举措,债转股今年以来多次被决策层提及,而其实施标准与预期效果,则广受热议,甚至不乏质疑之声。

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近日称,相关职能部门正在专题研究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综合措施,其中包括债转股,具体措施正在研究制定,总的原则是遵循市场化、法治化。这是继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提出“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后,决策层对于推出债转股的再度表态。

在决策层不断发声之际,企业也跃跃欲试。既有此前东北特钢因到期债券违约无法兑付,欲采取债转股手段化解但遭到债权人拒绝;亦有近日渤钢集团、中钢股份相继传出已拟定债转股方案的消息,其中中钢股份被指与几十家银行通过减债、展期、债转股等条款,将1000多亿债务降至600亿,且方案已上报。

平心而论,债转股作为债务重组的一种形式,本身并不涉及优劣判断。特殊情况下,企业债务如果不能按时兑付,通过将债权转化股权的途径,不但可以解决债务问题,渡过暂时的资金困境,还可以降低杠杆率,逐步恢复再融资。不过,这一切都要建立在企业未来具备现金流持续产生能力这个前提之上,如果一个企业丧失了现金流产生能力,那么其杠杆再低也无济于事。

而从目前欲启动债转股解决债务问题的企业来看,均为钢铁行业。众所周知,钢铁行业不仅是决策层多番提及的去产能重点领域,也存在着一旦大幅去产能则有大量人员需要安置的困难。因此,在钢铁这个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施行债转股,成为了近期债转股备受争议最重要的原因。

且由于钢铁企业多为国企,并担负地方就业重任等因素,今年以来去产能进展已不及预期。发改委此前披露,上半年全国钢铁去产能1300多万吨,仅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30%左右。而上半年钢铁行业运行情况更体现了去产能步伐之缓,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粗钢产量39956万吨,同比仅下降1.1%,降幅同比收窄0.2个百分点;钢材产量55992万吨,增长1.1%,增速同比回落0.9个百分点。如果债转股在钢铁企业施行,势必对供给侧“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之首的去产能构成阻力,并减缓僵尸企业的市场化出清。

同时,在钢铁企业实施债转股,与决策层要求的市场化债转股无疑是相违背的。换言之,没有好转希望的企业强行债转股,可能给债权人带来更大的损失,而且还会导致本该淘汰的产能无法出清,不利于经济调结构,甚至还可能由于无效占用资源,挤出本来能够在市场竞争中活下来的企业。

因此,市场化债转股要以主体甄选为前提,选择行业有前景的企业进行债转股。如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有望逆转的企业,高负债的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过剩产能行业的龙头企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型企业。

债转股还要减少行政手段干预,并尊重债权人利益及考虑社会效益。目前不少产能过剩企业多寄希望于债转股延迟破产,这些行业又集中在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的传统行业。所以在现行债转股案例中,地方政府积极性较高,而作为重要债权人的地方银行,本意上认同度不高,但因与地方政府干系甚多,抉择难以独立公正。因此,债转股应主要由债权人来推动和主导,并减少地方政府干预。

总之,债转股作为降低企业杠杆的手段,不应与去产能相冲突,推进要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警惕行政手段过多干预的“伪市场化”。正如“权威人士”接受《人民日报》专访时所言,对那些确实无法救的企业,该关闭的就坚决关闭,该破产的要依法破产,不要动辄搞债转股,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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