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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业投资报告: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

2016-08-26 1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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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多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味着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

新规出台背景:P2P野蛮生长,行业乱像丛生。2015年以来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和贷款规模上均呈现爆发式增长,截止2016年7月末,正常运营平台有2281家,贷款余额达到6568亿元,较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4.8%和534%。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平台风险高发,问题平台逐渐暴露,截止2016年7月底,问题平台数量有1879家,占全行业平台数量的45%,其中15年以来新增的问题平台共1512家。另外业务模式创新偏离轨道,P2B模式、A2P模式发展迅猛,P2P平台偏离了信息中介以及服务小微的定位,异化为信用中介。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以及普惠的定位,13条红线下债权经营、混业经营等模式受阻。《办法》对经营范围划了13条红线,其中我们认为影响比较大的有:1)明确“平台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线下债权转让模式不可持续;2)禁止“平台自行发售代销理财等金融产品”,通过纳入种类不同互联网金融产品来打造互联网金融生态链的混业经营P2P平台受较大影响,未来有通过分离主体去拿牌照的可能;3)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通过与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合作获取线下非标资产债权/收益权,将这些优质资产债权/收益权筛选、打包、重组、分割后在P2P平台进行销售的业务模式发展受阻。4)禁止“平台提供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模式面临整改,但允许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另外长债短融业务模式也被明令禁止。13条红线下P2P债权转让、混合经营等信用中介业务模式不可持续,未来P2P只能回归信息中介。

借款限额规定导致规模压缩,倒逼P2P平台业务转型。本次暂行办法首次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限额,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为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根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7月末,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6567亿元,借款人数为115万人,人均贷款余额为56.91万元(超过20万元),以此来看,借款上限规定则会直接导致行业规模压缩。新规实行后,涉及房产、企业、政府等大单业务的P2P平台面临重大业务转型。

银行存管成硬性门槛,或将成为行业洗牌的“杀手锏”。《办法》明确了银行作为网络信贷的资金存管机构,据盈灿咨询统计,目前与银行已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的P2P平台只有约60家。8月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的P2P资源以及银行存管业务的资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另外,《指引》还叫停了“联合存管”模式,然而目前联合存管的模式所占比例较高,盈灿咨询统计数据披露真正接入银行资金存管系统的平台只有约35家,其余均是通过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搭建的存管平台。网贷资金存管被划下监管红线几乎会将80%的平台拒之门外,或将成为行业洗牌的“杀手锏”,一些风控、合规性不高、规模较小的P2P平台极有可能被加速淘汰。

P2P行业面临大洗牌,短期对银行影响有限。新规实行后,P2P行业面临大洗牌,P2P平台多业务模式不可持续,很多P2P平台在业务整改过程中会被淘汰;另外,银行存管成为硬性门槛,在银行资金存管要求逐步趋严的情况下,合规性不高、规模较小的P2P平台极有可能被加速淘汰。

P2P监管新规出台对银行的影响偏正面,主要体现在:1),部分P2P借款人回流银行,但网贷平台的借款人一般信用级别较低,不符合银行的资信要求,对银行的吸引力本身不大;2),P2P投资者回流银行,但体量有限;3),资金存管收入。《办法》明确资金存管方只能是银行,但存管收入贡献有限,我们测算的存管收入约13-33亿元(按照2016年7月末P2P行业6567亿元贷款余额和0.2%-0.5%的存管费率计算),并且新规实施后,规模可能大规模缩水;另一方面银行作为托管行需要承担一部分风险,部分对冲存管收入的正向影响,因此整体而言P2P监管新规对银行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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