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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2016-09-13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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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人社部日前印发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社部劳动监察局负责人今天说,《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于此类用人单位,人社行政部门还有后续措施,包括正在逐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互认和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几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既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问题,也是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问题。

为了强调社会公布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对此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

《办法》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公布和随时公布相结合。《办法》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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