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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管理之下 如何确保环境执法力量真正下移?

2016-10-19 1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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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乡镇(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有关地方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那么,垂直管理之下,乡镇环保机构该怎么设?怎样合理布局环保力量?今天本报就这一话题刊发相关来稿,以期引发思考。

适当设置

乡镇环境监察中队是打击企业违法排污的前沿阵地,是环保部门向基层延伸的触角,要充分利用这次环保系统机构改革的契机,对乡镇环保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优化和规范化。

确保环境执法力量真正下移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体制是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体制,未能有效延伸到乡镇,从而在最基层出现管理结构空洞。在环保四级管理体制之外,《环境监察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分支(派出)机构和乡镇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名称,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中队或者环境监察所。” 可算是对在乡镇设立或派出环境监察机构作出的一项补充性安排。目前在一些地区也有一些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所辖乡镇或联片设立了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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